新修订版《青海省定价目录》公布
新修订的《青海省定价目录》于2024年3月20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保持现行《青海省定价目录》体例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定价机制变化、部门职能调整以及定价需求等情况,对现行定价目录从定价内容、定价部门、补充说明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定价目录共包含13个大项29个小项38条定价内容和10条补充说明。一是调整定价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以及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职能划转变化情况,将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为“省医疗保障部门”管理,将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定价部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调整为“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管理。二是新增定价项目和内容。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有关要求,增加“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机构培训费”2项定价内容。根据《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新增“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定价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拖车费和吊车费收费标准。三是新增补充说明内容。新修订的定价目录补充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了电价、殡葬延伸服务、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等管理规定。四是删减部分定价项目和内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后个别部门职责变化情况,删除“医疗服务”项目中“市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交通运输”项目中“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客货运输价格”2个定价项目和内容。另外,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和律师服务收费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自助确定。
新版《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全省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政府定价权力,明确责任和事权边界,增强了政府定价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对价格工作的监督,对提高新时代依法治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