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才某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青海省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郝威
供稿: 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 郝威
审稿(实名,逐级):
编 写 人: 郝威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案例正文
青海省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才某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受援人:才某某某,男,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残疾。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8日,被告人仁某某某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才某某某出售麝囊、麝尾各一个,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才某某某将其收购的麝囊与麝尾上交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仁某某某住处搜剿马麝睾丸2颗。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才某某某上交的野生动物制品为麝香和麝尾,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马麝制品,价值为24000元整。被告人仁某某某、才某某某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4月27日,才某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2023年7月24日,同仁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被告人才某某某指定辩护人,同仁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后联系受援人办理了援助手续,并将案件指派给雁合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郝威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了才某某某,通过阅卷及结合会见情况,承办律师了解到才某某某有自首的情节,但在侦查及起诉阶段都未认定,承办律师仔细核实了相关的事实及证据材料,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才某某某自首情节未认定的意见,但公诉机关未予采纳并提出对才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2023年8月15日同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仁某某某、才某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承办律师提出了定性及量刑方面的意见:
一、关于定性及事实认定问题:1、对公诉机关以三江检刑诉(202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没有异议,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存在异议;2、通过阅卷发现,才某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但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并未认定该情节,辩护人认为该自首情节的认定涉及到被告人刑罚轻重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
二、关于量刑问题:1、才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时,被告人主动前往尖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上交购买的麝香以及受赠的麝尾,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详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2、被告人才某某某系二级残疾人员,腿部曾先后经历四次手术,购买麝香只为用作药引,以缓解自身身体疼痛。马麝及其相关制品具有极高的药用价值,本地群众普遍将其看作是一种珍贵药材,用来治疗疾病。因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大部分群众没有意识到购买、使用马麝及其相关制品的行为会触犯到刑法。才某某某作为一个文化水平只有四年级的残障人士,其购买麝香的行为虽触犯了刑法,但其在购买麝香后未进行服用,而是存储在冰箱,并且在投案自首时将完整的麝香及麝尾上交,保存了其完整性,未造成麝香及麝尾的损坏,由此说明才某某某主观恶心小,社会危险性极低;3、才某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前又积极缴纳罚金,同时当庭诚恳认罪悔罪;4、经鉴定才某某某主动上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为24000元,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庭审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针对才某某某有自首的情节作为重点辩护方向,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才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较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承办律师为被告人减轻了处罚,才某某某被当庭释放。才某某某走出法院后,握着承办律师的手喜极而泣,从没有经历过刑罚的他如同重获新生。
【承办结果】
经过庭审,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才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及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点评】
承办案件中,承办律师查阅了关于马麝的相关资料—马麝是我国特有物种,因其药用价值而被人关注,中医资料记载:麝香味甘温。主辟恶气,杀鬼精物,温疟,蛊毒痫痉,去三虫。久服除邪气,不梦寤魇寐。因其有开窍醒神,活血通经,消肿止痛之功效,近年来仍有人铤而走险,偷猎于马麝获取不法利益。承办律师初次接触受援人的时候就了解到,才某某某购买麝香仅仅是为了缓解自身的疼痛和不适,没想到是构成犯罪的事情,当他得知卖给他麝香的人被抓后,他就主动的把麝香交给了公安机关。承办律师深知虽然现在国家普法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于偏远地区的老百姓,法律的繁杂和庞大体系不是每个人都熟知的,在才某某某得知买卖麝香违法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自首并上缴涉案物,由此可知才某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其有自首及诚恳悔罪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最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罪轻及减轻刑罚的辩护意见,判决才某某某拘役及罚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案例来源:青海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