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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优良信用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 【字体: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1号)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行政审批优良信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制度

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审批等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四、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窗口单位不得要求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五、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实行优先预约服务、优先办理和延时服务,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可直接提出延时服务,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六、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不得向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者获取服务对象其他形式的报酬。

、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者确无必要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的,应向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做好解释说明,并报告中心相关处室。

、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工作人员的,由主办受理窗口牵头或窗口单位协调相关窗口单位或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九、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严重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把行政管理事项审批关,将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予以登记备案,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十、本制度由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