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政策问答(七)
《条例》对跨部门、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近年来,人社部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截至2023年9月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了权益查询、转移申请、资格认证、待遇测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工伤认定等83项全国性、跨地区的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实现了从查询到业务受理的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建设有何要求?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我国基本建成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街道)五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截至202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300多个,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日益健全,网格化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完善,服务便捷性可及性显著提高。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呢?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已成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主要渠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高频社会保险业务均可实现网上查询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办事提供哪些便利服务?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实践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的便利服务,主要包括:经办服务场所配备引导人员,设置现场接待窗口,优先接待特殊群体;完善领办代办帮办服务,推广“一站式”服务;建设无障碍坡道、设立无障碍指示牌、配备无障碍卫生间等;针对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伤残、空巢等重点群体需求,提供上门服务。
《条例》在压减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交的证明材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在充分总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做到“应减尽减”,切实压减各类证明材料,取消了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多项不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