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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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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政策解读

一、《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管辖规定》)的制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辖遵循依法合规、就近办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二、《登记管辖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1.2015年,原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适应商事制度改革需要,制定印发了《青海省公司登记管辖规定》(青工商企〔2015〕139号),由于该办法仅适用于公司且已到有效期,已不能满足我省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需要。

2.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规、规章同时废止,上述废止的法规、规章中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具体规定在《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做对应规定。

3.《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

基于上述背景,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登记管辖规定》。

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哪些市场主体?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住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住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

2.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住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住所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

3.申请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市(州)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哪些市场主体?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的规定以及我省实际情况,西宁市本级有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两个登记机关,其他市(州)级登记机关均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州)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下列住所(经营场所)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

1.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住所在本市(州)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住所在本市(州)的公司。

2.申请在市(州)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五、特殊功能区域内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哪些市场主体?

1.住所(经营场所)在各类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按照管理体制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

例如,住所(经营场所)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市场主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由省市场监管局派出的各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登记。

2.住所(经营场所)在国务院批准的《青海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除外),由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

六、县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哪些市场主体?

除省市场监管局、市(州)级登记机关、特殊功能区域内登记机关和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的市场主体以外的所有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就近办理”的规定,均由县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需要说明的是,部分特殊功能区域(例如西宁市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体制中未设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所(经营场所)在这些特殊功能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应当由所在地县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七、《登记管辖规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上级登记机关在特殊历史背景、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等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辖规定》施行后,两个以上登记机关对登记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就近便捷的原则,结合《登记管辖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协商确定争议区域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归属。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关指定登记管辖。

八、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各登记机关在咨询解答或登记时,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应当将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通过《登记管辖规定》无法确定登记机关的,初次接受咨询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上级登记机关请示后将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告知申请人。

九、《登记管辖规定》什么时候施行?

《登记管辖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正式施行前,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登记管辖规定》的具体规定,对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精准匹配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