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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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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解读

7月28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虫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是包虫病较为流行的省份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包虫病防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把制定包虫病防治条例工作列为2023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小切口立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民生

为确保条例顺利出台,2023年5月,经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以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为原则,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借鉴省外经验,会同立法智库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确保条例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8月28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内容、背景和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同志就条例的立法过程、重点内容、目的意义,以及下一步贯彻实施情况和工作计划等作了新闻发布。

《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共二十五条,是国内首部包虫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虫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包虫病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农村、社区逐步推进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包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包虫病流行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群众的包虫病防治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包虫病防治公益性宣传。每年四月为包虫病防治宣传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包虫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医疗和生活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流浪犬管理工作,阻断包虫病传播途径。对在包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