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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政策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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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政策问答(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随着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的不断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也可以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个人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依据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港澳台居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分别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的哪些信息?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行为,简化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办事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五、用人单位如何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