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推动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
青海省推动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
“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建立经营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信息变更“服务链”,推动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青海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青政办〔2024〕13号)工作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经营主体存续期间涉及面广、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信息变更事项,按照“按需组合”原则,建立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变更与印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税控设备发行、基本存款账户、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许可等业务的关联关系(附件1),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息变更集成化“服务链”,最大限度减少经营主体办理信息变更存在的多头跑、重复提交资料等堵点、难点问题,推动实现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业务“一件事”高效办成,有效降低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获得感,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举措
(一)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青海政务服务网为入口,依托青海省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建立青海省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线上服务专区(以下简称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按照“一次告知、一网通办、信息共享、限时办结、一网反馈”的模式,实现线上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高效办成。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安排帮办代办员,为经营主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实现线下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高效办成。(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品监管局、人行青海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二)提升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服务质效。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落实我省经营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各项工作要求,提升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服务水平。经营主体线下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涉及的关联信息变更业务、主管部门等内容(参考模板见附件2);经营主体线上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自动智能提醒经营主体办理关联信息变更业务。经营主体提交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级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备案);不能当场登记(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印章刻制同步申请。在青海省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要变更备案”模块增加印章刻制申请功能,经营主体在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同)时,可以根据自主意愿同步申请刻制经营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章等相关印章并自行选择确定印章刻制企业、印章材质。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及印章刻制申请信息即时推送至印章刻制系统,印章刻制企业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四)社保登记信息同步变更。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即时推送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分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后,即时在社保业务系统办结社保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无需经营主体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登记变更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同步变更。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即时推送至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各级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到省级公积金管理部门分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后,即时在公积金业务系统更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相关信息,无需经营主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报送登记变更信息。(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税务登记信息同步变更。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后,经营主体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推送至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根据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在征管系统定时自动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并同步更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经营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登记机关通过数据接口实时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个人股权转让完成税款缴纳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七)银行账户变更同步申请。在青海省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我要变更备案”模块增加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变更申请功能,鼓励各银行以信息化方式对接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经营主体在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登记(备案)事项时,可以根据自主意愿同步向其开户行申请变更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后,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即时推送至相关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户行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业务,并在人民银行相关账户管理系统中变更相关经营主体信息。经营主体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时,依托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将预约变更银行账户信息推送至相关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相关银行及时联络申请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事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行青海省分行)
(八)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变更同步提醒。经营主体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在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变更除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生产经营条件、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等要求且不改变产品质量的登记(备案)事项时,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自动智能提醒经营主体办理关联信息变更业务并智能引导办理。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后,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即时推送至相关信息化系统,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相关信息后,同步联系并指导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变更业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
(九)办件结果信息“一网反馈”。各有关印章刻制企业、社保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税务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结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业务的,即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办理结果信息反馈至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将办件结果推送至青海政务服务网,向经营主体“一网反馈”办件结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青海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数据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服务链”,推动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是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落细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各项举措,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和办事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围绕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合力攻坚,加强业务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和同级公安、社保、公积金管理、政务服务、税务、人行等部门的业务协同,依托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和线下服务专窗,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为广大经营主体提供高效快捷的信息变更服务。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对接融合,建设完善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实现通过青海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业务。要强化经营主体变更关联信息共享互认,印章刻制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银行等部门(机构)获取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信息后,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交对应纸质材料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四)加强宣传解读。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宣传解读力度,确保广大经营主体充分知晓。要密切跟踪我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各项举措落实情况,广泛听取经营主体、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持续优化完善工作流程和业务系统功能,及时总结工作成效,确保我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1.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关联
事项清单
2.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一次性告知书(参考模板)
3.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4.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
流程图
附件1
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关联事项清单
序号 |
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
是否涉及印章刻制 |
是否涉及社保登记信息变更 |
是否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是否涉及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
是否涉及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 |
是否涉及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信息变更 |
涉及的经营主体类型 |
1 |
名称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 |
除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外的所有经营主体 |
2 |
类型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 |
3 |
经营范围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 |
4 |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
否 |
是 |
是 |
是(不跨县区) |
是 |
是(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 |
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 |
5 |
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 |
除个体工商户外的所有经营主体 |
6 |
有限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 |
否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的个体工商户) |
除分支机构外的所有经营主体 |
7 |
注册资本 (出资额) |
否 |
是 |
否 |
是 |
是 |
否 |
除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外的所有经营主体 |
8 |
经营期限 |
否 |
是 |
否 |
是 |
是 |
否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 |
9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否 |
公司、合伙企业 |
10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公司 |
11 |
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
12 |
登记联络员 |
否 |
否 |
否 |
是 |
否 |
否 |
所有类型的经营主体 |
附件2
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
一次性告知书(参考模板)
(经营主体名称):
贵单位本次申请变更的登记(备案)事项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负责人姓名)£有限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注册资本(出资额)£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登记联络员,根据《青海省推动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青市监登〔2024〕35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本次变更登记(备案)涉及的其他信息变更业务告知如下:
一、£印章刻制,办理部门(机构)为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
二、£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信息变更,办理部门(机构)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登记机关在办结贵单位的变更登记(备案)后,即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办理部门(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电话12329。登记机关在办结贵单位的变更登记(备案)后,即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四、£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办理部门(机构)为税务主管部门,咨询电话12366。登记机关在办结贵单位的变更登记(备案)后,即时将变更信息推送至税务主管部门。
五、£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变更,办理部门(机构)为贵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
六、£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许可变更,办理部门(机构)为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登记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注:1.登记机关根据《青海省推动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实施方案》附件1《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关联事项清单》确定具体告知事项。
2.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本告知书中的咨询电话、办理部门(机构)名称等内容进行明确。
附件3
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
注:包括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印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许可变更提醒。
二、适用范围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有关规定,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变更或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登记机关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注:根据原工商总局、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8〕31号)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经营主体登记信息能够满足相关部门业务办理和监管需要的,由登记机关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再另行重复采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经营主体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第一款 银行应当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银行为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为企业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变更、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变更、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银行应当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申请材料
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的规定,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为准。
印章刻制:印章刻制企业以接收到的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印章刻制信息为依据刻制印章。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社保经办机构以接收到的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为依据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以接收到的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为依据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税务部门以接收到的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为依据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以各银行要求的材料为准;银行接入信息变更“一网通办”平台的,以接收到的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登记(备案)事项)为依据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
六、办理时限
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备案);不能当场登记(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
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后即时办结。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后即时办结。
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后即时办结。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以各银行公布的时间为准。
市场监管领域经营许可变更提醒:登记机关办结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后即时提醒。
附件4
青海省高效办成经营主体信息变更“一件事”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