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注:以《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4)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5)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八、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
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
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说明材料真实有效,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三)许可的延续。
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海关应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
(四)许可的注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直接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原发证海关需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注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并予以公示。
九、办结时限:
(一)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将由原定2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压缩至14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受理机构:西宁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西宁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
拨打电话:0971-8222570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或登录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西宁海关礼让街办公区卫检处办理通过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理
注:登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后,请先注册“智慧卫生检疫系统”,办理口岸卫生许可业务。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
(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拨打电话:0971-8222570或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拨打电话0971-8234924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西宁市城中区礼让街23号西宁海关礼让街办公区二楼20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拨打电话:0971-8222570拨打海关“12360”热线查询或登录http://online.customs.gov.cn)查询
附件:1.“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样表、填写示范、填制说明、错误示例;
3. 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2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申请书
□初次
□变更
□延续
□注销
原卫生许可证号:
申请单位: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
海关总署监制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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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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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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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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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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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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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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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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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体系认证、验证 (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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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饮用水供应 □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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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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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
填写示范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申请书
□初次
□变更
√延续
□注销
原卫生许可证号:A44230011020
申请单位: 广州市**公司
经营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西二指三层**商铺
申请日期:2018年5月08日
海关总署监制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广州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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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西二指三层**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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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西二指三层**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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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 |
8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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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经营者)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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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杨** |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1388888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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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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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666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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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人数: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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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体系认证、验证 (证书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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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食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饮用水供应 □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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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有温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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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高** 日期: 2018年 5月 08日 (公章)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制说明
1.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填写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2.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除设计图纸外,其他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均为A4纸。申请材料中的外文需翻译成中文;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许可类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初次、变更、延续、注销、临时申请的选项前“□”中划“√”。
4.申请单位/单位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5.经营地址:申请从事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项目的地址。6.申请日期: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日期。7.单位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8.经营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填相应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0.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11.联系电话:可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或者固定电话。固定电话没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
12.电子邮箱:填写经常使用的邮箱。
13.从业人员人数: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服务的人员数量,初次申请和临时经营可不填写此项。
14.是否通过体系认证、验证:指通过HACCP、ISO2000等认证的企业,如有请填“是”,并填写获得的证书号;如未取得认证或验证,请填写“无”。
15.经营类别:根据实际情况,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选项前“□”中划“√”(可多选)。
16.申请经营范围:航空配餐、生产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食堂等;生活饮用水供应(含二次供水)、交通工具饮用水供应;候车(机、船)室、住宿业、商场(店)等。
17.申请人承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阅读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错误示例
1.申请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
2.申请经营类别选择错误。
3.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备,如缺少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或卫生管理制度不全。
4.企业准备的书面材料与实际核查的情况存在不一致。
附件3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答:(1)电话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网站公布。
(2)网上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办事指南。
(3)信函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4)现场咨询: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政务大厅
2.企业应到哪里申请办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答:可到所在地海关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
3.企业如何下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答: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