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食药监法〔2018〕91号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
改革具体事项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82号)要求,为深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涉及改革的具体事项及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附件1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2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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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取消 审批 |
审批 改为 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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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定出台备案管理办法。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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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建立跨区域药品广告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准的药品广告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全面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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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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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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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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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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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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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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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许可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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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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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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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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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1、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2、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此项审批由国家部委实施,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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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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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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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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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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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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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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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此项审批由国家部委实施,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并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告知等工作。 |
21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本行政区域内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进口药品在我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 2、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口药品在当地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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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进口药材在我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 2、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口药材在当地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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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附件2
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证照分离”试点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的小餐饮店备案和对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店,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管品种风险较低,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政府职责)8个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及我省相关推进工作要求,建立关于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并指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部门职责)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8个市、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探索备案小餐饮店经营品种目录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公安、消防、环保、房管、城管、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小餐饮店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行业职责)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引导小餐饮店加强自律,诚信经营,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六条 (鼓励连锁特许经营)鼓励小餐饮店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加盟连锁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应加强对加盟小餐饮店的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小餐饮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小餐饮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小餐饮店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 (相关要求告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小餐饮店备案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备案后从事餐饮服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备案条件)备案小餐饮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三)经营品种在目录范围内(不制售冷食类食品,即食生食品和冷加工糕点);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要时,应征求村居委、周围居民和物业的意见。
第十条 (备案材料)小餐饮店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餐饮店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具有餐饮服务项目)复印件;
(三)经管场所租赁合同、平面示意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四)备案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小餐饮店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前款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十一条 (备案实施)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小餐饮店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小餐饮店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发放《小餐饮店备案通知书》的同时发放《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卡》。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小餐饮店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小餐饮店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2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第十三条 (重新备案情形)小餐饮店的经营主体、经营地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要求)小餐饮店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备案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检查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应当悬挂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卡》;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加工经营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五)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
(六)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餐饮具应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济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分类监管)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规定各类小餐饮店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频次,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小餐饮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首次监管)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店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公示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
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中的食品安全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改正仍不符合的,应责令其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拒不停止的,通报所在地区街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通报和处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小餐饮店及其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所在地区街和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到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备案小餐饮店是否符合相关备案条件进行检査,检查结果应通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检査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相关部门应该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撤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店,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小餐饮店备案,应收回《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卡》:
(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取得备案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注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餐饮店,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小餐饮店备案,已发放《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卡》的应予收回: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二)小餐饮店备案被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ー条 (诚信档案)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小餐饮店专用主体信息基础数据平台,记录小餐饮店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建立每户备案小餐饮店的诚信档案,并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诚信管理)小餐饮店无食品经营许可和不符合备案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情况,应纳入单位和经营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联合惩戒)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小餐饮店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惩戒实施细则,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收费管理)小餐饮店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一、经菅场所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不得兼用于日常生活;场所内部布局应当合理,并保持环境清洁。
二、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四、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六、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七、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八、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九、配备与供应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任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十、配备2台以上冰箱或者1台分别有2个以上冷冻室、冷藏室的冰箱,存放生熱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一、经菅场所应配备垃圾桶。垃圾桶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坚固、不透水。
十二、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经营场所其他区域设置厕所的,厕所内应设洗手水池
小餐饮店备案申请表(样式)
编号:
营业执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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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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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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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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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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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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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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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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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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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菅负责人 (签章) |
日期: |
备案部门意见 |
日期: |
(反面)
小餐饮店备案承诺书(样式)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组织参加每年40小时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备案的经营品种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合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五、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六、保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保证使用的餐饮具经清洗消毒或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七、保证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管理符合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相关规定。
九、经营活动无消防等安全隐患,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
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十一、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不以本店经备案为由要求在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中获得额外补偿。
经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小餐饮店备案通知书(样式)
编号:
:
根据《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你(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我局将在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10个工作日日内,对你(单位)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1)检查结果符合备案要求的,公示检查结果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中;
(2)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我局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经改正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4)拒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我局将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3.相关部门检查结果你(单位)不符合相关备案条件的,我局将撤销备案,并收回备案卡。
4.你(单位)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将记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
XX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小餐饮店补正备案材料通知书(样式)
编号:
:
你(单位)提交的小餐饮店备案材料已收悉。根据《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单位)需对相关备案材料需进行补正,现将备案材料全部退还,请按以下要求进行补正:
(需补正各案材料和补正要求)
以上备案材料,请在 年 月 日前予以补正。
签收: XX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餐饮店不予备案通知书(样式)
编号:
:
根据《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你(单位)提交的以下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子备案。
(不予备案的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样式)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可参照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内容。
撤销小餐饮店备案通知书(样式)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小餐饮店备案(编号: ),因 (撤销备案理由)原因,依照《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的小餐饮店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注销小餐饮店备案通知书(样式)
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小餐饮店备案(编号: ),因 (注销备案理由)原因,依照《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的小餐饮店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小餐饮店备案卡(样式)
青海省小餐饮店备案卡 编号: 名 称: 经营地址: 负 责 人: 经营品种: 核发机关(公章): 日常监督人员: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投诉举报电话:12331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说明:小餐饮店备案卡印刷采用铜版纸(A4),底色应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同,内容参照以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附件3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现已在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一网通办
二、压缩审批时限,现已将法定审批时限进行压缩。
三、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已在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
标准、申请表空表、申请表样表
保健食品监管处
2018年11月2日
附件4
食品销售环节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效率,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现就在全省食品销售环节优化准入服务制定如下改革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销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提高许可效率,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推广网上办理。统一设置政府服务中心的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一网通办”的优势,推广网上食品经营许可受理,然后再登录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二次录入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开发具有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功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网上办理业务,对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坚持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进一步提高许可效率。
(二)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受理至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无需现场核查的,应当当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在许可办理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间的理由。
(三)精简审批材料。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要依托地方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和现有基础设施,对接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数据,直接核验企业通过手机出示的电子营业执照,并留存PDF文件,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证明材料,以免办证时重复提交资料;取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食品经营许可材料提交事项,将之前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改为现场监督检查事项;配备打印机复印机等硬件设施,主动为企业提供打印和复印便利条件,尽量让做到让群众少跑路。
(四)公示审批程序。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单位官方网站或食品经营许可办理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受理条件、提交材料和办理时限。要通过设置示范文本、办事指南下载专区等网上操作模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五)加强事后监管。要积极落实“双告知”制度,对已取得“营业执照”并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户要及时督促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严厉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省局制定的《青海省食品销售环节风险等级分类》、《青海省食用农产品高风险品种项目清单》和《青海省食品销售环节风险清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审批改革后监管措施有效、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层层压实改革责任,及时督促和指导县(区)及监管所按照省局制定的具体改革措施,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推广网上办理、压缩许可时限、精简许可材料、公示许可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实施。
(二)提高许可效率。在依法开展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过程中,各地要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避免重复提交相关资料,除依法依规要求提交的资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它许可资料,要主动减轻群众办事成本,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许可效率。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县(区)和监管所许可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及时掌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举措,切实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许可
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网上办理;
2.《条例》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6)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7)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精简材料:《条例》第十一条中(2)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在工商网上共享;
3.压缩审批时限:《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查、核查结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压缩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附件6
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个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93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8865634 |
投诉电话 |
0971-8865628 |
||
办理地点时间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条件
(一)必要性条件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的基本条件:
1.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
2.已确定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并已通过预评价;
3.已具备拟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二)禁止性条件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
(三)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
(四)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
2.证明性文件
3.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4.综述资料
5.研究资料
6.生产制造信息
7.临床评价资料
8.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9.产品技术要求
10.产品注册检验报告
11.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12.符合性声明
四、办理流程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暂无
六、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7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8865634 |
投诉电话 |
0971-886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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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条件
(一)必要性条件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5)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禁止性条件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1)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2)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3)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5.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6.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8.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9.工艺流程图;
10.经办人授权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新办企业)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暂无
六、设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8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8865632 |
投诉电话 |
0971-886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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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时 间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条件
(一)必要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禁止性条件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他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设定依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附件9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州区县级 |
办理对象 |
个人、法人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投诉电话 |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办理地点 时 间 |
各市州(或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节假日除外) |
二、申报资料
1.开办零售药店筹建申请报告;
2.填报《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企业基本情况》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相关学历、执业资格复印件;
4.执业药师简历,身份证、相关学历、执业资格复印件;
5.店内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学历复印件;
6.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门店地理方位图复印件;
8.门店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
不合格
合格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设定依据
1.《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0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事项信息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对象 |
企业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1-8865632 |
投诉电话 |
0971-8865628 |
||
办理地点 时 间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二、受理条件
(一)必要条件
企业经营企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筹建企业的文件,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 第十一条)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办企业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标准提交省食药局进行验收:
(1)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5)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6)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7)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性条件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申报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6.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7.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8.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营业室、常温室、阴凉库、冷库、验收养护室的面积);
9.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10.拟办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11.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护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附件11
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优化准入服务措施(三、四类)
(一)优化准入事项 核发《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三、四类)
(二)优化准入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三)优化准入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整改不计)
(四)优化准入实施主体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优化准入咨询电话 0971-8865636
(六)优化准入受理条件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三、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范围:
第三类: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二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2.采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自行配制的体内诊断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
3.采用市售自动合成装置自行制备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
第四类: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三类)规定的放射性药品;
2.可研制和使用放射性新制剂以适应核医学诊治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研制范围仅限国内市场没有或技术条件限制而不能供应的品种。
(七)优化准入资料要求
1.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报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需要登录“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并下载打印该表格)(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2份)
2.申请人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初审意见;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5.《放射诊疗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6.拟开展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清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7.人员文件(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人员简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科室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技术职务证书以及与从事核医学相关的学习培训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8.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9.申请第三类、第四类放射性药品类别的,还需提供:提交制备放射性药品名称、设施设备、检验仪器清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制备放射性药品场所的平面布局及净化级别示意图(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放射性药品制备质量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10.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11.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八)优化准入服务流程
(20个工作日)
(九)优化准入申请表样表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许可证类别
申请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需知
1.请用正楷书写或打字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字迹不清,填写项目不全恕不受理。
2.申请表内“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主要情况”栏以科(室)为单位分别填写。如一家医疗机构的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超过两个时,可复印此页使用。
3.申请表内所填各栏空格如不够可另附纸。
医疗机构 名 称 |
医疗机构 类 别 |
|||||
法 定 代表人 |
电 话 |
|||||
注册地址 |
||||||
(现场检查、整改不计) |
使用放药类别 |
科(室)联系电话 |
||||
医疗 机构 自查 情况 |
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主要情况() |
||||||||||||||||
使用科(室)名称 |
使用放药类别 |
|||||||||||||||
科(室)地址 |
||||||||||||||||
负 责 人 |
姓 名 |
年 龄 |
职 务 |
技术职称 |
||||||||||||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职教育 |
||||||||||||||||
人员情况 |
主任医师(人) |
副主任医师(人) |
主治医师(人) |
|||||||||||||
医师(人) |
药师(人) |
技师(人) |
||||||||||||||
人员培训情况 |
||||||||||||||||
科(室)总面积(M2) |
制剂配制室面积(M2) |
|||||||||||||||
质检室面积(M2) |
检验、诊断、病房面积(M2) |
放 射 性 药 品 使 用 情 况 |
||
药品名称 |
使用(配制、研制)方式 |
|
配 制 设 备 仪 器 |
||
质 检 仪 器 |
l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
许可证编号: |
核发日期: |
备注: |
附件12
化妆品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优化准入事项 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优化准入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
3.《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三)优化准入工作时限 35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整改不计
(四)优化准入实施主体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五)优化准入咨询电话 0971-8865636
(六)优化准入受理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七)优化准入资料要求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10.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申请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优化准入服务流程
(35个工作日)
(九)优化准入申请表样表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新办□ 变更□ 延续□ 补办□ 注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企业自我声明
一、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二、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质量安全。最终产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本企业所生产产品功效宣称真实、有科学依据。
四、本企业所生产产品的标签标注内容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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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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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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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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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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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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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机 构 |
法 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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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 代 码 |
质 量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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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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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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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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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总投资 |
年 设 计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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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单元 |
产品 类别 |
产品名称 |
产品执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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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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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 证号 |
学历 |
职称 |
所学 专业 |
工作 年限 |
岗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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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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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 单元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完好状态 |
使用场所 |
生产厂及国别 |
生产日期 |
购置日期 |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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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单元 |
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精度等级 |
数量 |
完好状态 |
使用场所 |
生产厂及国别 |
生产日期 |
购置日期 |
附件13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一)优化准入事项 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药
用辅料)生产企业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优化准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4.《关于加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50号)
(三)优化准入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整改不计)
(四)优化准入实施主体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优化准入咨询电话 0971-886562
(六)优化准入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七)优化准入资料要求
1.企业申请文件(报告、申请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5.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6.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7.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9.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0.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1.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2.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八)优化准入服务流程
(20个工作日)
(九)优化准入申请表样表
受理编号: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申请企业: (公章)
注册地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报 说 明
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填写。
二、生产地址应按企业药品生产的实际地址填写,有一处以上生产地址的,按顺序依次填写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三、固定资产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四、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五、《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填写一式三份,企业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字盖章后留存一份,其余两份随同申请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请者填写申请表,首选电子表格形式,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应字迹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得打印。申请资料应用A4幅面纸打印,制作提交材料目录。
六、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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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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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
注册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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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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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职称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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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职称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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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职称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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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 |
职称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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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人) |
其中: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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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 |
初中级职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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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以上学历(人) |
中专、大专学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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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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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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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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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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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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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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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生产地址 |
生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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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剂型和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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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面积 |
其中: 净化面积 |
生产剂型 |
年生产能力 |
拟生产 药品名称 |
拟执行 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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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声明:本申请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测该产品得到的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记录
市、州 级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审核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市、州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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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发证 审批 |
书面批准文件号: 公示日期: 许可证证号: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处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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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14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优化准入服务事项
(一)优化准入事项 药品委托生产
(二)优化准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4号)
4.《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三)优化准入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整改计
(四)优化准入实施主体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优化准入咨询电话 0971-8865625
(六)优化准入条件
1.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3.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5.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优化准入资料要求
1.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人(单位),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意见。
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拟委托生产大容量注射剂,且包装容器为塑料袋或塑料瓶的,还应提交相关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2)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型号、技术参数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3)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与委托方一致性也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4)如受托方负责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应提交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5)质量对比研究资料。对受托方生产的三批药品的质量进行研究,并与委托方生产的药品进行比较。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6)如拟委托生产药品在受托方的生产与其他产品需共线生产,应提交共线生产的产品情况和风险评估报告。
7.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应包括质量协议,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特别是要明确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检验和放行以及产品检验、放行中委托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
(八)优化准入服务流程
(20个工作日)
(九)优化准入申请表样表
受理编号:________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委托方企业名称:_________(盖章)
受理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
填 写 说 明
1.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资料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目录和各项材料(各项材料不需单独打印目录和装订)。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报送一套资料。
2.申请项目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期。
3.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办理。
4.药品的最小包装、标签(在安瓿瓶上印制的,提供印字模的打印式样)和使用说明书实样,粘贴在A4规格纸张上。
5.报送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文件后缀名为. xml,而不是打印后的Microsoft Word表格)U盘或发电子邮件,邮件主题应写明企业名称+委托生产。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请到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6.受理日期及受理编号由受理单位填写。受理编号为:WT+两位数字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WT前加简称。
委托方企业名称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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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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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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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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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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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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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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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托生产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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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准文号 |
剂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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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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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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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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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企业名称 |
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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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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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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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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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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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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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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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药品GMP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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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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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 认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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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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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委托方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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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托生产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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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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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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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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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所在地 省级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审查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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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所在地 省级 药品 监督 管理 部门 审查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5
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一、二类放射性药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年〕放药许可第 号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代码:
承办人:
联系方式:
审批机关: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告知承诺许可事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一、二类)告知承诺
告知承诺依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告知承诺实施主体: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告知承诺咨询电话: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电话
二、告知承诺受理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二类放射性药品:
第一类:使用体外诊断用各种含放射性核素的分析药盒。
第二类:
1.体内诊断、治疗用一般放射性药品(系指根据诊断、治疗需要,对购入的放射性药品进行简单的稀释或不稀释用于病人的品种。如碘[131I]化钠口服溶液、邻碘[131I]马尿酸钠注射液、氯化亚铊[201T1]注射液等);
2.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已配制完成的含锝[99mTc]注射液。
三、告知承诺资料要求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使用一、二类放射性药品行政审批事项》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五)拟开展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清单(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六)人员文件(使用放射性药品科室人员简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经历。科室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技术职务证书以及与从事核医学相关的学习培训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七)放射性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架构及相关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人自备,纸质)(1份)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九)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四、告知承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告知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告知承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材料。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事项,将在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告知承诺的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承诺符合《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验收标准(2003版)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放射性药品附录的法定规范。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单位未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
本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各一份。
申请人: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6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一、事项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本行政机关就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调整为告知承诺。
二、告知承诺书有关事项(备注:制定文本)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6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2.《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十二条: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二)法定条件
外省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青海省辖区内进行药品广告异地备案的,须通过药品广告原审地审查机关批准,并已取得相应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点击青海政务服务网(www.qhzwfw.gov.cn),并按要求提交如下材料:
1.盖有申请人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2.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表(在线电子填报即可);
3.《药品广告审查表》持有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持有人委托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5.经当地药品广告审查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完整清晰的扫描件(审查表末页的备案申请单位情况应填写完整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请仔细、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同意作出承诺的,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
2.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 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3. 行政审批机关及属地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参照《第一批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所列改革举措,制定具体监管措施
五、流程图
(5个工作日)
六、申请人承诺书内容
申请人就申请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拟在青海省辖区内发布药品广告与原药品广告审批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
(填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内容完全一致;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严格按照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的内容,进行药品广告发布行为。
(四)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7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一、事项名称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二、实施机关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四、改革举措
(一)申请条件
1.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代办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3.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4.申请进口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人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如果该产品的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境内设有组织机构的,则向该组织机构所在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二)申请资料(备注: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参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文件;
3.国产医疗器械:
( 1)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网上业务办理实现后提供扫描件;如确需提供复印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 2)申请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
( 3)产品合法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及载明的附件复印件1份;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复印件;
( 4)与注册批复内容一致的说明书复印件、产品标准复印件。
4.进口医疗器械:
(1)申请人合法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产品代理人或者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复印件;
(2)产品合法资质证明:《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及载明的附件复印件1份;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信息表》复印件;
(3)与注册批复内容一致的说明书复印件、产品标准复印件。
5.广告中涉及注册商标内容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附页复印件;
6.广告中涉及专利内容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专利证明文件;
7.申请人委托代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8.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申报材料有外国文字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申请人保证声明;
提供本条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一式两份,需证件持有人签章确认。
(三)申请接收方式(备注: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申请人点击青海政务服务网(www.qhzwfw.gov.cn)导入所需要的材料,行政审查人员审核通过后。
(四)办理标准(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公布、制证、送达等并注明每步骤办理时限)
1.申请:申请人向青海省行政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审核、审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审定。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完成后,直接送达申请人 。
(五)审批时限(备注:依据《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要求,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1/3的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六)审批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七)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备注:列出制定的具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无
(九)流程图
附件18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政府证照分离事项清单》,结合国产药品再注册监管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审查,强化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工作。对于疗效不确切、经风险评估风险大于效益、质量不稳定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不予再注册,切实保障上市后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三、明确准入条件和申办要素,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根据行政审批改革“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编制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公开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审批要素等。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实施行为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时限等,依托青海省统一认证平台,实现行政审批网上受理审批,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达到风险可控。
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药品注册管理与GMP认证协作机制。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主动配合GMP认证,及时提供企业药品注册的相关信息,保证GMP认证质量和效率。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变更原辅料等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根据部门间的共享共用信息,及时了解国产再注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实时掌握国产再注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状况,为国产再注册药品审批提供可靠依据。
五、社会监督
加强信息公开,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审批结果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的监管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药品注册人员和系统监管执法人员药品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