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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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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规范、高效运行,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大厅是指中心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省直各部门、机构进驻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在服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服务大厅遵循“规范、高效、便民、公开”的办事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运行模式。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服务大厅日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审批业务部门之间、窗口与部门之间工作联动机制;
(三)承担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考核和窗口工作人员值班定岗巡查工作;
(四)负责受理申请人对服务大厅窗口服务的咨询和办件的督办和协调工作,收集群众对政府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法律、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和公开查询工作;
(六)负责窗口单位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归档工作,通报窗口单位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七)负责服务大厅正常办公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处置服务大厅一般突发事件。
第六条  服务大厅实行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制,窗口首席接受本部门和中心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服务大厅行使授予的行政审批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主办牵头部门的窗口首席代表协助服务大厅召集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并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
(四)负责本部门与服务大厅的协调工作,协助服务大厅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本部门窗口其他事务。
 
第三章  窗口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服务大厅设置ABCD E五个窗口服务区(即A<企业注册登记>B<综合行政服务>C<经济建设投资>D<社会事务管理>E<并联审批>)。
第八条 服务大厅窗口的设置由窗口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提出,行政审批管理处报中心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 窗口单位对入驻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向服务大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窗口单位对入驻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实行“八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审批依据、公开申报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承诺期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所办事项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可到原受理窗口查询所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窗口要依法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  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对外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统一使用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出具的各类通知单,由服务大厅统一印制,统一配发。
 
第四章  办公秩序
    第十四条  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共同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树立“讲秩序、讲标准、讲效率”的工作形象。
    第十五条 窗口单位应注意保持办公场所的整体布局,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搬动公用设备、设施和物品,工作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和物品,不得蓄意损坏。
    第十六条  服务大厅因窗口单位数量增加、减少或其它原因需要对窗口单位位置进行调整时,窗口单位应当服从服务大厅的统一安排,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各窗口单位的标志由服务大厅统一制作,除按统一要求悬挂、张贴的图文像表外,不得在窗口悬挂、张贴其他饰物。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夜间不得在办公场所留宿,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事先通知服务大厅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未经中心综合处同意,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服务大厅统—配置的办公设备离开办公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携带本部门购置的办公设备进入服务大厅办公区的,应当在中心综合处登记备案。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进驻窗口两年内窗口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或调整的,须征得中心同意。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关系不变,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中心党团组织。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窗口单位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中心统一组织。考核按《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大厅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
  (二)上岗前应统一着装,未统一着装不得上岗;
  (三)提前五分钟到岗,整理好工作用品,并确保电脑等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四)遵守公务礼仪,使用规范礼貌用语,热情为申请人服务;工作期间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不得吸烟、不得嬉笑打闹,严禁玩电脑、手机游戏;
  (五)遵守《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服务事项办事规则》规定的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制度;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保证受理工作质量;
  (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做到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杜绝滥用职权、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原因受到投诉3次以上,经中心查证属实的,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原单位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服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二十五条  各类文件实行专人专管,文件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密级文件必须专册登记、按期清理、上缴。
第二十六条  各类密级文件传阅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以直传方式进行,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向他人传阅,不得擅自传播或泄露文件内容。借阅文件、查阅密级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借阅、查阅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密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涉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有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服务大厅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涉密信息或资料被泄露,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综合处负责服务大厅的宣传材料、各类通知单等常用资料的补充与更新;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服务大厅设施的安全管理;信息技术与监督处负责服务大厅各项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服务大厅电子设备因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需要维修时,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及时向中心信息技术与监督处报修。设备修理期间应在服务大厅设立相应提示标志,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心的要求及程序正确使用评价器。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每一事项办结后,点击评价器请当事申请人者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评价结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三十三条  窗口首席代表有权申请评价器的更正、查询及查看()录像、录音情况。其他人员无权申请。
    第三十四条  出现对评价器误按情况时,由各办事窗口首席代表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误按更正,经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五条  服务大厅设立服务保障电话,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受理服务事项的报障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