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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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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体现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规范、阳光、高效”的服务宗旨,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窗口工作人员应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热情接待每位服务对象,并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审批知识。
三、服务对象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服务对象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四、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时,对服务对象递交的申报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服务对象更正。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服务对象到部门咨询或到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如果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服务对象带到相关窗口单位或热情指点有关窗口单位所在的位置。
六、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动态,若出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或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发生改变,应及时调整修订窗口项目告知单、办事指南和网站上的相关内容。
七、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本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收费依据置放于窗口内,以方便服务对象查询。
八、因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出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出现两次,实行诫免谈话;出现三次,退回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