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服务事项办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管理,结合各窗口单位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一次性书面告知
一次性书面告知,是指服务对象来服务大厅咨询或者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条件不符或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一份由服务对象留存,一份由窗口单位备案。
一次性告知单(“退件回执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申报事项、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或者需补充材料和手续、承诺时限和查询方式等。
第三条 即办事项的管理
(一)即办事项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填报规范,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符合办理规定,仅需形式审查的,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事项后,应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并及时记录信息。
第四条 承诺事项的管理
(一)承诺事项是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或者现场踏勘方可办结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承诺事项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将不能即时办结的承诺事项及时交由本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督促承诺事项在办理时限内办结。
(四)若该承诺事项的办理需要通过多个窗口单位相互合作,应由主办责任窗口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五条 答复事项的管理
(一)答复事项是指经窗口单位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批事项后,如能当场认定为答复事项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于审批事项内容较复杂,窗口工作人员无法当场认定的,视为“承诺事项”,并按承诺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办理。
(三)服务对象对答复事项有异议的,由服务大厅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由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第六条 联办事项的管理
(一)联办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由联办事项主办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告知服务对象该联办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联办事项受理后,联办事项的主办窗口单位应协调有关窗口单位联合办理,各有关窗口单位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七条 报批事项的管理
(一)报批事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转报或上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后,应告知服务对象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告知本级部门的办理时限,并出具报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报批事项及时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负责跟踪整个办理过程。
(四)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结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特办事项的管理
(一)特办事项(重点项目)是指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且情况紧急需要加快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服务对象申请特办事项时,首办责任人应将该审批事项及时报告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经审查属实后,及时协调各有关窗口单位,予以快捷高效办理。
(三)上级交办的特办事项,如需窗口单位联合办理的,由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协调,各窗口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 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处对特办事项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管,以确定特办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及时、高效办理。
(五)首办责任人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九条 本规则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