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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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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13]10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21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21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青海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围绕“两新”、“三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省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八、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注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科学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推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五、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改革开放、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州(市、地)、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九、省政府根据全省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省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建议。

    二十三、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拓宽效能投诉渠道,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省政府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省政府形成的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内容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青海政报》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法定会议,是省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省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执行。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三、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它事项。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四、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十五、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或省长报告并作出说明。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批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召开1日前送达常务会组成人员。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省长审定。

    三十七、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协调、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讨论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决定的事项。

    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领导分管工作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它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省长或省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专题会议需出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决定。

    三十八、全省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全省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

    三十九、省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注重采用电视电话会、现场会等形式。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州(地、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

    四十、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

    四十一、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省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省政府常务副省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三、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四、省政府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省长签发,经省长授权也可由常务副省长签发。

    四十五、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省长签发。

    四十六、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四十八、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督察与考核制度

 

    四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省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对省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省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省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二、除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的活动外,省长、副省长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奠基、揭幕活动和各类会议及论坛等活动。

    五十三、省长、副省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台办或省外办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省长、副省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省外事办公室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省长或相关副省长审定。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省外事办公室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管理和安排。

    五十四、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省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国务院之前,应由省外事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同意。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主管外事的副省长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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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离青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出访)、休假期间,如有重大事项,回宁后应向省长报告有关情况。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青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省政府办公厅。

    五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省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一、省长、副省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省长、副省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省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201325  

    (发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