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77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更好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企业用电削峰填谷,现就调整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大工业峰谷分时时段
调整我省电解铝、钢铁、铁合金、碳化硅、水泥、电石、晶硅、经营性充换电设施(公交公司界定为公交车专用的充换电设施除外)峰谷时段,调整后峰谷时段为: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低谷时段9:00-17:00,其余为平时段。
上述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不变,即:高峰时段为8:00-11:00,18:00-23:00;低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
二、适当延长尖峰电价时段
对执行尖峰电价的用户尖峰时段进行适当延长,延长后,尖峰时段为每年一、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尖峰电价在用户对应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下同)。
三、适当调整谷段电价
高峰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上浮63%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下浮65%执行,增加的2个百分点下浮的资金,由尖峰电价收入进行补偿,暂不通过代理购电分时损益分摊。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应尽快开展计量装置升级改造工作,制定改造计划报我委备案,未完成改造前仍然执行原峰谷时段和电价。由于表计更换增加的投资,纳入输配电价核价范围予以解决。
(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落地实施。电网企业每年一季度末要将上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及尖峰电价收支情况报送我委。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委,我委适时优化调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