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
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9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我省土地开垦复垦的实际成本,综合考虑全省耕地资源后备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经报请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全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申报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凡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审批的,耕地开垦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仍未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落实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凡在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仍按原收费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未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由省财政支付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费用的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
三、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违反规定减免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同时废止。
附表: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2月2日
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亩
类 别 |
地 区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复垦费 |
一类 |
西宁市、海东市 |
13400 |
10700 |
二类 |
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大柴旦行委)、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 |
11300 |
9160 |
三类 |
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果洛州(玛沁县、班玛县)、黄南州(泽库县) |
9000 |
8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