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路投资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路投资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的通知
青发改基础〔2023〕5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省交控集团:
为完善我省公路、水路投资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水路投资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层级
国省道新建及改扩建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负责审批;
国省道网中和跨市(州)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跨市(州)的农村公路项目、国防战备公路项目及内河航运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
国省道网中的非主线工程,包括新建连接线、增设跨线桥、增设避险车道等交安设施、改造完善交叉、升级改造服务区等,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三级及以下省道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市(州)公路改建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其余项目根据《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青发改法规〔2021〕524号)由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相关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编制单位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报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申请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其中:省直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实施项目,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批复项目可研的报告;各地区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批复项目可研的报告;跨市(州)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批复项目可研的报告。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3.申请批复项目可研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名称及代码,建设地点、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工期、经济评价等。
4.申请单位根据审批层级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申请审批项目可研的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有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且不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实项目符合该条件的材料。对因历史原因确属公路建设用地且无法提供用地批复手续或尚未办理土地确权的项目,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由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3)使用各类财政性资金或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出具的财政资金年度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出具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或资金承诺函。
(4)对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关系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受地方政府委托作为评估主体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5)项目涉及穿越自然保护地的,由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或出具的审核意见;
(6)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省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所需附件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5.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审计、统计等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原则为2年,项目应当在批复有效期内合法合规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发展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日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采用成熟技术方案、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小于5000万元(包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变更
1.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拟变更建设地点的;拟对建设规模调整10%以上的;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拟发生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10%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范围按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设计变更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2.项目申请变更审批,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原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变更审批的文件。内容要明确变更内容以及原因、依据;
(3)需要重新审批项目,提供重新编制的项目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第4条中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注销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内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原申请单位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的批复自动失效。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层级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层级按照《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共同的上级备案机关备案。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1.企业投资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应当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情况,包括主营业务、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内容;
(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3)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2.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有批准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且不属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要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实项目符合该条件的材料。对因历史原因确属公路建设用地且无法提供用地批复手续或尚未办理土地确权的项目,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由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3)对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关系群众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受地方政府委托作为评估主体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项目涉及穿越自然保护地的,由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或出具的审核意见;
(5)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省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的项目,所需附件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3.企业投资建设核准项目报审程序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报审程序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将核准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审计、统计等部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申请核准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项目核准变更申请: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单位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发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文件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原项目核准机关做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日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备案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后,项目单位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其他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明确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立项管理
收费公路PPP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程序。并根据立项情况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
所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均要开展可行性论证。实行审批、核准的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按前款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严格论证项目可行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收费公路PPP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协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四、进一步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立项,由交通运输部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同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估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二)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单位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报核准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各市(州)负责审批、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由各地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