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阳光政务 >> 政策法规 >> 政务服务 >> 法律法规 首页 >> 阳光政务 >> 政策法规 >> 政务服务 >> 008001001001 e4d983f0-8948-4c8d-8fd7-74aab5a86590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 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浏览: 【字体: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十二部门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 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西宁海关各直属海关;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银行、青海省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市场主体退出服务机制建设,为市场主体合法、便捷退出市场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我省市场主体“新陈代谢”、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注销服务效率,强化市场主体退出的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有效提升我省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依托省市场监管局已建设的青海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医保协议解除、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关联业务的“服务链”,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市场主体注销“府院”联动办理。

  1.简易注销联动办理。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简易注销信息时,省市场监管局即时通过数据接口对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正在诉讼”的情形进行查询,对存在“正在诉讼”情形的,限制该市场主体发布简易注销信息;对不存在“正在诉讼”情形的,允许其发布简易注销信息。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信息法定公示期届满后申请注销登记时,省市场监管局即时通过数据接口再次对该市场主体是否存在“正在诉讼”的情形进行查询,对存在“正在诉讼”情形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简易注销;对不存在“正在诉讼”情形的,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2.破产与强制清算企业注销联动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清算组根据相关规定在税务部门完成强制清算企业税务注销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存在股东的股权质押或冻结情况的,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登记或解除冻结,再由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将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决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及相关裁定文书等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予收取有关材料。(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二)市场主体注销部门联动办理。

  1.优化“一网服务”平台入口。优化青海政务服务网账号注册和“市场主体注销专区”登录方式,提升注册和登录便捷度,实现与“一网服务”平台账号互认、无缝衔接、无感转换,申请人线上办理市场主体注销业务的,直接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市场主体注销专区”进行办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2.实行“一网查询、同步指引”。各有关部门通过“一网服务”平台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医保协议解除、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由接入“一网服务”平台的银行负责)等市场主体注销关联业务的具体规定、材料目录、申请表、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化系统网址等对社会进行公示,方便市场主体进行查询或下载,有效指引市场主体办理相关注销业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西宁海关、人行青海省分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3.实行简易注销“信息共享、联动办理”。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简易注销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法定公示期内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核对:

  (1)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2)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3)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4)正在接受行政检查、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仲裁程序中的;

  (5)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6)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在法定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在法定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省级各有关部门也可将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市场主体名录动态共享给省市场监管局,由有关登记机关依法限制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发布简易注销公示信息,实现“即时预检、精准拦截”。(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西宁海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4.实行一般注销“信息共享、联动办理”。

  (1)“照税”注销联动。市场主体通过“一网服务”平台填报注销登记信息时,登记机关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实时与税务部门涉税数据进行核对,经核对市场主体存在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时,平台自动提醒市场主体及时前往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市场主体已办结所有涉税事项的,税务部门实时将清税证明信息推送至登记机关,市场主体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2)“照章”注销联动。“一网服务”平台中增加印章缴销功能,市场主体通过该平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同时选择办理印章缴销。登记机关办结注销登记后,由平台将印章缴销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市场主体自行选择的印章刻制企业,市场主体携带实体印章到其选择的印章刻制企业门店办理印章缴销时免予提交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3)“照险”注销联动。市场主体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即时将相关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统一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4)“照金”注销联动。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清算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有关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相关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时不再收取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照证”注销联动。市场主体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但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主动申请注销上述许可证的,负责办理上述许可证的省市场监管局业务处室、省药品监管局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收到平台即时推送的注销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后,依法注销上述许可证,有公(通)告要求的及时予以公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6)“照关”注销联动。经营范围中含有“报关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等字样的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清算信息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以“弹窗”方式提醒有关市场主体核实是否需要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手续。有关市场主体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规定依法注销报关单位备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

  (7)“照医”注销联动。省医保局统一将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动态共享给省市场监管局,定点零售药店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省市场监管局即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医保局,有关医保经办机构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8)“照银”注销联动。鼓励银行接入“一网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时将相关信息和注销登记通知书电子文档推送至有关银行,便于相关银行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状态,并做好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有关工作。市场主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提交注销登记通知书的,免予提交纸质版注销登记通知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人行青海省分行)

  (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联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三)强化监督管理。

  1.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印章缴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销户、税务清税、报关单位海关备案注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2.加强营业执照管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责任单位: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3.加大虚假登记监管力度。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注销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虚假注销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注销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责任单位: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4.强化其他注销业务监管。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市场主体注销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场主体已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市场主体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时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青海省分行、西宁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市场主体注销“服务链”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化水平的重大意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医保、税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好工作衔接,各级有关部门要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举措落实落细,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办理体验。

  (二)提升“一网服务”能力。完善青海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加强平台维护工作,动态更新市场主体注销关联业务具体规定、材料目录、经办机构等信息,加大数据共享互用力度,提高信息交换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共同解决信息共享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查询、同步指引、信息共享、联动办理”目标有效实现。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对市场主体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和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让市场主体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拟注销市场主体进行“把脉问诊”,引导市场主体自主选择适用的注销程序。

  (四)做好总结提升。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提炼落实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举措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供其他部门学习借鉴,全面提升我省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质效。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