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
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从严控制支出。
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查。
济普查数据。
查有关的资料。
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
调查表和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
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
作。
好经济普查工作。
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
普查员。
。
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
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普查员的工作。
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
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定经济普查表的种类。
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
查工作。
位资料,按照经济普查小区逐一核实清查,形成经济普查单位名录
。
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单位调查表。
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
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
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
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
更新。
统一规定,建立经济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经济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
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及各地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
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
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