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青公协字【2023】12 号
印发《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为进一步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各项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措施,省公证协会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现就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公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证明、无谓证明、过度证明,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慢、办事难、办事繁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公证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自觉推动公证减证便民工作落地落实,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公证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让人民群众在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服务中享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严格遵照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办理公证事项
《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是对《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中有关公证受理程序的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公证申请人的基本举证责任,又强化了公证机构核实收集证据的职责。鉴于此《材料清单》不能涵盖和穷尽所有公证服务内容及部分公证事项(例如继承)所需证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性,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仍存在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清单》之外材料的可能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信息,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对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认为确需当事人提供清单之外证明材料的,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对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并做好登记附卷工作。依职权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符合公证书出具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工作监督指导
制定的材料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不影响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审查责任和审查结果。各公证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位公证人员熟悉掌握各类公证事项应提供证明材料名称和主要材料来源,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公证协会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卷宗评查等方式,对各地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且属实的问题及时纠正查处,确保公证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
2018年10月2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青公协〔2018〕18号)同时作废。各地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省公证协会。
附件:《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
青海省公证协会
2023年10月26日
青海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
(42类174项)
一、单方法律行为公证
(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5.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5.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5.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未成年人监护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受托监护人身份证明。
(七)一般事务性委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3.委托书文本;
4.与委托事项关联的证明。
(八)放弃继承权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死亡证明影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
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
5.有遗嘱的,提交遗嘱。
(九)商标转让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让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商标权利证明;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遗体捐赠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遗体捐献志愿登记表;
3.遗体捐献者近亲属同意书。
(十一)签名样式声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二)印鉴样式声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印章。
(十三)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声明事项关联的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四)(自然人申办)赠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赠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五)(自然人申办)受赠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财产权利证明;
3.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者其他含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文书;
4.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六)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遗嘱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十七)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3.与处理事务关联的证明。
(十八)遗嘱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遗嘱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遗嘱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十九)遗嘱信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托人身份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二十)认领亲子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认领人身份证明;
3.亲子鉴定报告;
4.被认领人已经被收养的,提交收养关系解除证明。
(二十一)签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需要证明签名的文书。
(二十二)印鉴(自然人印鉴)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印章;
3.需要证明印鉴的文书。
二、合同协议类公证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三)离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六)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七)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协议;
3.收养证;
4.解除收养协议。
(八)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九)变更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4.变更抚养协议。
(十)监护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监护资格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判决书;
5.监护协议。
(十一)析产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十二)(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十四)房屋买卖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十五)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3.许可(转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六)赠与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七)房屋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利证明及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文书;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八)金融贷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金融业务许可证;
3.财产权利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九)融资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3.融资租赁合同;
4.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6.承租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借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金融许可证(若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3.借款合同文本;
4.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一)抵押(质押)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抵押财产权利证明;
3.合同文本;
4.共有人同意的声明;
5.抵押(质押)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二)保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保证合同文本;
3.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4.保证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三)股权转让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股权证明;
3.公司章程;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5.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股东同意书。
(二十四)解除劳动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
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
(一)出生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证明;
3.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二)生存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死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四)国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档案。
(五)死亡户籍注销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六)迁移户籍注销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迁移注销户籍证明。
(七)未做过户籍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查无户籍档案记载的证明。
(八)遗产管理人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申请人取得遗产管理人的证明。
(九)法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判决书。
(十)指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文书;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判决书。
(十一)意定监护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意定监护协议。
(十二)亲属关系(非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关系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收养关系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
(十四)抚养事实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或报案证明;
3.由了解情况的基层组织、单位或证人出具的抚养事实证明;
4.抚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十五)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户籍证明。
(十六)户籍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户口簿。
(十七)住所地(居住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户籍档案;
3.户籍地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如需证明住所地,提交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如需证明居住地,提交居住证明。
(十八)学历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十九)学位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学位证明。
(二十)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职务证明。
(二十一)专业技术职务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二十二)法人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法人资格证明。
(二十三)非法人组织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
(二十四)职业资格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职业资格证明。
(二十五)无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十六)有犯罪记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二十七)未婚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十八)离婚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明。
(二十九)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配偶的死亡证明。
(三十)已婚(初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三十一)已婚(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明;
3.用于证明原婚姻关系终止的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离婚判决书。
(三十二)收入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入证明及收入完税证明。
(三十三)(自然人申办)纳税状况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纳税证明。
(三十四)票据拒绝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
(三十五)选票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选票。
(三十六)指纹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十七)存款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存款证明。
(三十八)不动产物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物权权属证明。
(三十九)动产物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动产权属证明。
(四十)股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股权证、股东登记证书(表)或股东资格证明。
(四十一)著作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著作权证书。
(四十二)专利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利权证书。
(四十三)商标权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书。
(四十四)虚拟财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虚拟财产权属和使用权证明。
(四十五)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证明。
(四十六)查无档案记载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查无档案记载证明。
四、证书、证照、证明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
(一)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护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护照。
(三)户口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户口簿。
(四)常住人口登记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常住人口登记证。
(五)户口迁移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户口迁移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
(七)义务教育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义务教育书。
(八)录取通知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录取通知书。
(九)在读(学)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在读(学)证明。
(十)毕业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毕业证书。
(十一)结业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业证书。
(十二)肄业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肄业证书。
(十三)成绩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成绩单。
(十四)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外语等级证书。
(十五)执业资格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执业资格证书。
(十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十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八)存款账户明细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存款账户明细单。
(十九)税收完税凭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完税凭证。
(二十)不动产权登记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登记证。
(二十一)机动车登记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
(二十二)机动车驾驶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三)机动车辆行驶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辆行驶证。
(二十四)结婚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
(二十五)离婚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婚证。
(二十六)离婚协议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婚协议。
(二十七)收养登记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登记证。
(二十八)退休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退休证。
(二十九)离休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离休证。
(三十)退役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退役证。
(三十一)预防接种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预防接种证明。
(三十二)疫苗接种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疫苗接种证明。
(三十三)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书。
(三十四)体检表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体检表。
(三十五)健康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健康证。
(三十六)病历(案)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病历(案)。
(三十七)诊断证明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诊断证明书。
(三十八)住院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住院证明。
(三十九)死亡医学证明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十)火化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火化证;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四十一)民事调解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民事调解书。
(四十二)民事判决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民事判决书。
(四十三)仲裁裁决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仲裁裁决书。
(四十四)营业执照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四十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十六)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四十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十八)公司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文本;
3.发起人协议或者股东名册;
4.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文;
5.会议通知(或公告)及会议文件;
6.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
(四十九)合伙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合伙协议(章程)。
(五十)社团章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社团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3.社团章程;
4.理事会决议。
(五十一)金融许可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金融许可证。
(五十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书。
(五十三)税务登记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税务登记证。
(五十四)开户许可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开户许可证。
(五十五)验资报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验资报告。
(五十六)审计报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审计报告。
(五十七)评估报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评估报告。
(五十八)鉴定报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鉴定报告。
(五十九)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十)获奖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获奖证书。
(六十一)在职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在职证明。
(六十二)派遣函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派遣函。
五、文本相符公证
(一)影印本(复制件)与原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二)译文与原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及译文;
3.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原本与译本相符的证明。
(三)节本与原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及节本。
(四)副本与原本相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及副本。
六、保全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与保全事项关联的证明。
七、现场监督公证
(一)拍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资质证明;
3.竞买人资格证明;
4.拍卖师资格证明;
5.拍卖标的物权利证明及委托拍卖合同;
6.拍卖须知及拍卖规则;
7.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8.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二)招标、投标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需审批或者公告的,提交批文或者公告;
3.根据相应阶段提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含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信息)、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身份证明。
(三)开奖(评奖)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需审批或者许可的,提交相关证明;
3.开奖(评奖)的活动规则、公告、通知;
4.奖池的原始数据;
5.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证明;
3.会议通知及送达凭证;
4.参会人员身份证明及现场签到名册;
5.股东会决议。
(五)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摇号的原始数据;
4.购房者名册;
5.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六)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选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选房的规则、公告、通知;
3.选房顺序名册;
4.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5.房源清单。
(七)升学派位(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3.派位(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4.派位(摇号)的原始数据;
5.生源名册;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八)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3.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公告;
4.土地出让活动须知;
5.竞买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八、继承公证
(一)法定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财产权利证明。
(二)小额继承
1.继承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财产权利证明。
(三)遗嘱继承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有效遗嘱;
4.财产权利证明。
(四)受遗赠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遗赠文书;
4.亲属关系证明;
5.财产权利证明。
九、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债权文书;
3.涉及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执行证书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执行申请书;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4.债务履行情况证明;
5.财产凭证与他项权证(若有抵押财产的)。
十一、提存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提存依据;
3.提存物清单。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机构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五、亲属关系证明
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