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QHFS11-2023-0005
青司发〔2023〕54号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
执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司法局:
现将《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司法厅
2023年6月5日
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年度执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考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执业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年度执业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并对本级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司法鉴定人开展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助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自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执业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核内容:
(一)队伍建设情况:党建工作、司法鉴定人的状况、司法鉴定人助理的培养、司法鉴定人执业表现、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和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等;
(二)执业资质情况:资金、仪器设备、执业场所、专职鉴定人、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履职、资质能力、延续登记、变更登记等;
(三)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等;
(四)依法执业情况:规范执业、廉洁从业、诚信从业、受到投诉和奖惩等;
(五)内部管理情况:业务运作、质量控制、投诉处理和人员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等;
(六)其他情况: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督管理以及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等。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内容:
(一)执业资质情况: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健康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延续登记、变更登记等;
(二)执业表现情况:业务数量和质量、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从业、出庭作证、受到投诉和奖惩等;
(三)教育培训情况: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研究等;
(四)其他情况: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参加行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以及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等。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价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年度执业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执业考核于下一年度1月开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照年度执业考核具体项目和评价标准,对上年度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写出年度执业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条 负责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等方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检查,并对照具体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采用分项赋分的方法计算考核得分,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年度执业考核实行百分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含)为良好,60-79(含)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业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执业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执业考核的;
(五)本年度执业考核周期内出现2件以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执业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
(一)提交年度执业考核材料或者接受考核检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三)不能保持法定执业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执业考核的;
(五)本年度执业考核周期内出现2件以上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接受年度执业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执业考核申报表;
(二)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年度内业务数量;
2.年度内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说明(附证书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3.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和参与公益活动、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出庭作证等工作的情况;
4.年龄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职称的司法鉴定人,以及其他年龄超过60周岁的司法鉴定人,提交体检记录等年度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5.办理变更、延续登记情况。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人提交的年度执业考核材料后,应当即时登记,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人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说明,所有复印件在查验原件后由司法鉴定机构盖章证明属实。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完成对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材料和执业情况的初审、初评工作,出具初审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其年度执业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年度执业考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执业考核申报表;
(二)年度执业情况自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场所配置情况(附列表);
2.通过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或者取得相关行业特殊资质的证明(附证书复印件);
3.专职司法鉴定人相关情况;
4.年度内表彰奖励的证明(附复印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情况说明;
5.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公益诉讼和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情况;
6.设立本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持情况(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7.年度财务资产审计报告或银行资金证明(复印件);
8.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9.办理变更、延续登记情况;
10.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1.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核材料和初审报告、初评意见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时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考核,出具考核报告、评定考核等次,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年度执业考核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日常执业监管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等次进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 年度执业检查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考核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责成司法鉴定机构重新接受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考核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司法行政网站上公示并告知被考核对象,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完成年度执业考核后,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在青海司法行政网上公告,并通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由分支机构或者进驻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年度执业考核,出具考核报告和考核等次评定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年度执业考核材料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接受年度执业考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执业考核的,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新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停业整改期限未满的;
(四)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执业考核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考核,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作为省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评先评优、行业奖惩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不合格”、未参加年度考核以及终止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暂缓编入年度名册。
第三十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依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依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依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依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年度执业考核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其执业档案;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计入其负责人的执业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年度执业考核与年度诚信等级评估同步实施,年度诚信等级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司办通〔202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
准细则
2.青海省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
准细则
附件1
青海省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核
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总分100分)
一、队伍建设情况:10分
(一)开展党建工作情况(3分)
考核依据:《司法部关于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任务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按照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丰富党组织活动,得3分;符合条件,但未按照规定成立党组织,本考核项目不得分。不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但党建指导员组织开展机构党建活动,得2分,党建指导员未开展党建指导活动,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党支部和党员活动记录等资料。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第45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35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至2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4分。
评分标准:鉴定人全部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规范执业,接受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年度执业考核合格的,得2分;年度内有因司法鉴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获得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表彰的得1.5分;获得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得1分;获得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0.5分。(多人多次获得不同等级表彰的,以最高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鉴定人有不接受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情形的,扣1分;有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执业不规范情形的,扣2分;有不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证明、证书、文件、记录、年度执业考核结果、投诉等资料。
(三)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情况(3分)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第45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至24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建立教育培训基金并按照规定使用的得0.5分,未建立的扣0.5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学习的得1分,未组织开展的扣1分;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规定的教育培训(含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且全部达到规定要求的(完成规定的学时、培训合格或者发表论文)得1.5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占应参训人数的比例扣分(缺训和不合格人数/应参训人数×2)。
考评方式:查阅基金账目、组织和参加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等。
二、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5分
(一)资金情况(1.5分)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2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二)仪器设备情况(2分)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2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执业场所情况(2分)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2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有固定场所、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核方式: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功能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四)人员情况(3.5分)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2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1.司法鉴定人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得1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专职司法鉴定人人数达到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要求的,得1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鉴定人数量不足三名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司法鉴定人证明等。
2.法定代表人情况
考核分值:0.5分。
评分标准:法定代表人为真实的出资人,得0.5分。法定代表人不是真实出资人,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档案、非独立法人授权书、独立法人机构章程的证明等。
3.机构负责人情况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章程履行管理职责;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按照授权书及相关制度履行管理职责。有以上证明文件得0.5分,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授权,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有序管理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得0.5分。
考评方式: 查阅章程或授权文件及有关档案,结合司法行政及协会日常监管工作等情况。
(五)其他资质能力情况(4.5分)
考核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5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2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1.认证认可情况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5分。未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或证书已过有效期,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
1.能力验证(评价)情况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验证(评价)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无能力验证要求的,得1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
3.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但均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而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行业规定、证书等。
(六)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情况(1.5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8条、第19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延续的,得1.5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本考核项目扣0.5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本考核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到期不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考评方式:查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
三、业务开展情况:10分
(一)业务数量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5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35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均有办鉴得2分,鉴定机构存在部分司法鉴定人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从事鉴定业务或与鉴定业务相关复核、咨询、集体讨论等工作,本考核项目不得分;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终止考核。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鉴定案卷、统计报表等资料。
(二)业务质量情况(3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5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35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等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三)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3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5条、第45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35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1.履行援助义务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每受理4起以上援助案件得2分。每少1件,扣0.5分,无援助案件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援助档案、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1.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每组织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每参与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得0.2分;参加公益服务和公益诉讼3次以上得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四)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情况(2分)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社会影响良好得2分。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重大鉴定事项,扣1分;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不严谨,产生不良影响,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四、依法执业情况:33分
(一)规范执业情况(20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9条至42条、第44条、第45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至第46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第35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1.受理委托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制度,无违规受理情形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委托情形的,扣1分;有委托书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受理情形的,扣0.5分;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0.5分;有违反规定的受理条件、无委托书、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受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登记、受理文书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2.鉴定实施情况
(1)选择或者指定鉴定人情况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的,得1.5分。有违反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2)鉴定材料管理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保管、使用、处置鉴定材料,并进行记录和控制的,得2分。无鉴定材料流转登记薄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管理、使用鉴定材料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提取或者丢失鉴定材料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鉴定材料保管和使用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有正式文本,并有效监督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的,得2分。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无正式文本的,扣1分;有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错误情形的,扣1分;有组织、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记录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4)鉴定过程记录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真实、清晰、完整、规范并妥善保存的,得2分。有记录不清晰、不完整、不规范情形的,扣0.5分;有未签名或者记录丢失、损毁情形的,扣1.5分;有记录不真实或者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投诉等资料。
(5)遵守特别规定情况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对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的,扣0.5分,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而没有通知的,扣0.5分;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的,扣0.5分,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扣0.5分;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的,扣0.5分;使用外部信息,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核查、验证的,扣0.5分;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终止鉴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登记、操作记录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6)鉴定复核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得2分。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能认真复核、及时纠正的,扣1分;有不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情形的,扣1分;有自鉴自核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纠正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复核记录、意见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7)按时完成鉴定情况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完成鉴定的,得1分。有不按时完成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结案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3.鉴定文书制作、出具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鉴定文书的制作和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得2分。有鉴定文书的格式、发送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鉴定文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鉴定文书错字漏字,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发送证明、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4.鉴定人出庭情况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收到出庭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制作出庭记录、附卷存档的,得1.5分;经通知出庭,但不制作出庭记录并附卷存档的,扣1分;司法鉴定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年度内,未收到通知的,本考核项目得1.5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出庭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必要时向办案单位进行核实等。
5.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规定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并附卷存档的,得1分。不按照规定记录报告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台账、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必要时问卷调查等。
(二)廉洁从业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第45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第35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纪律,无不廉洁行为的,得2分。有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当事人吃请,办理“金钱鉴定”“关系鉴定”“虚假鉴定”等不廉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查阅财务账目、案卷、投诉等资料。
(三)诚信从业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4条、第45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第35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鉴定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四)受到投诉和奖惩情况(7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5条、第46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第35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1.受到投诉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本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未受到投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得2分。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的,扣0.5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投诉人已经息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尚未查结的,扣1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违法违规情节较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或者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对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的,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案卷、投诉及查处资料等。
2.获得奖励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受到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或其他省有关部门表彰,得1.5分;市级部门表彰的,得1分;受到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0.5分。(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以最高奖励计分,因不同事项获得的奖励可以累加计分,但累加计分不得超过考核分值。)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表彰文件、奖牌证书等。
3.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得3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扣2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资料。
(五)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第45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至第35条,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第2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的,得2分。有执业档案不健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执业档案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五、内部管理情况:20分
(一)执业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建立执业公开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人员和鉴定程序、收费标准、风险提示、执业监督等信息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得2分。未建立执业公开制度的,扣1分;有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予公开情形的,酌情扣1-2分。
考评方式: 查阅制度文本,实地查验公示栏、网站等。
(二)业务运作规程建立和实施情况(3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建立符合规定的案件受理、工作流程、鉴定材料管理、鉴定过程记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外部信息管理和使用、鉴定复核、印章使用、文书制作和发送、鉴定人出庭等业务运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的,得3分。未建立业务运作规程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业务运作规程不健全的,每少一项扣0.3分;有违反业务运作规程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工作记录等。
(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3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人员能准确理解并有效实施的,得3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的,扣1分;有违反制度情形的,扣2分;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体系文件和制度文本、有关记录资料,实地查验等。
(四)财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及依法纳税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第35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建立财务、收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收费、出具发票、处理账务并依法纳税的,得2分。财务、收费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收费、处理账务、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发票、不依法纳税等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财务、收费管理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财务账目、纳税凭证,实地查验等。
(五)业务档案管理情况(4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2条,《青海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4分。
评分标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置档案保管设施、立卷归档并管理、使用的,得4分。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档案保管设施的配置及其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立卷归档和档案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案卷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制度文本、有关记录资料,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实地查验等。
(六)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青海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无投诉或者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得2分。投诉处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有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投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和制度文本、投诉处理资料等。
(七)人员管理情况(2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2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侵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或者有对本机构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制度文本、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实地查验,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等。
(八)分支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驻机构管理情况(1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2条、第23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设有分支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并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得1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或者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未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派驻的,不扣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资料、制度文本、投诉资料等。
(九)信息化应用、数据统计、信息上报工作情况(1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3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司法鉴定管理系统运行良好,管理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得0.5分;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的,得0.5分。管理系统数据与实际工作数据不符合,扣0.5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两次以上,扣0.5分。
考评方式: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操作演示、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等。
六、其他情况:9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5条、第47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第34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24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一)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情况(3分)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加并支持所属个人会员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按照规定交纳并督促所属个人会员交纳会费,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得3分。不参加或者阻碍所属个人会员参加协会活动,扣1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情形的,扣1分;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体会费或本机构司法鉴定人不交纳会费的,扣1分;违反协会章程、行业规范,情节严重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二)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情况(2分)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按照要求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部署的工作任务、活动和临时交办事项的,得2分。有不按要求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情形的,扣1分;有拒绝接受上级工作部署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2分)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接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自律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的,得2分。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四)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2分)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考评方式: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注:每个考核项目的最高得分或者扣分,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的考核分值。
七、加分项:3分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党建工作成效明显、专职鉴定人队伍建设成效显著、能力验证项目全部满意、公益鉴定社会影响良好、当事人赠送锦旗、业务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参加司法鉴定科研活动等列为加分项酌情加分。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表》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表
机构名称:
一、队伍建设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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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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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
3分 |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按照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丰富党组织活动,得3分。符合条件,但未按照规定成立党组织,本考核项目不得分。不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但党建指导员组织开展机构党建活动,得2分,党建指导员未开展党建指导活动,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党支部和党员活动记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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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情况 |
4分 |
鉴定人全部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能够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依法规范执业,接受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年度执业考核合格的,得2分;年度内有因司法鉴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获得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表彰的得1.5分;获得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得1分;获得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0.5分。(多人多次获得不同等级表彰的,以最高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鉴定人有不接受鉴定机构监督管理情形的,扣1分;有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执业不规范情形的,扣2分;有不符合规定的执业条件、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证明、证书、文件、记录、年度执业考核结果、投诉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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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情况 |
3分 |
建立教育培训基金并按照规定使用的得0.5分,未建立的扣0.5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学习的得1分,未组织开展的扣1分;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规定的教育培训(含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且全部达到规定要求的(完成规定的学时、培训合格或者发表论文)得1.5分,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未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占应参训人数的比例扣分(缺训和不合格人数/应参训人数×2)。 |
查阅基金账目、组织和参加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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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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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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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情况 |
1.5分 |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
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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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情况 |
2分 |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
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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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场所情况 |
2分 |
有固定场所、按照规定配置收案室、检查室、鉴定室、档案室、实验室等功能区,并且能满足其功能要求,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未按照规定配置的(不能满足功能要求的,视为未配置),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其中不按照规定配置实验室的,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
查阅有关档案、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实地查验执业场所配置、功能分区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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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3.5分) |
司法鉴定人情况 |
2分 |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的,得1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专职司法鉴定人人数达到司法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要求的,得1分。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鉴定人数量不足三名司法鉴定人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查阅有关档案、司法鉴定人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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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情况 |
0.5分 |
法定代表人为真实的出资人,得0.5分。法定代表人不是真实出资人,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档案、非独立法人授权书、独立法人机构章程的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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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负责人 情况 |
1分 |
?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按照章程履行管理职责;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设立主体的授权书,按照授权书及相关制度履行管理职责。有以上证明文件得0.5分,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授权,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依法有序管理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得0.5分。 |
查阅章程或授权文件及有关档案,结合司法行政及协会日常监管工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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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质能力情况(4.5分) |
认证认可情况 |
1.5分 |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得1.5分。未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或证书已过有效期,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业务分类和认证认可规定、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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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评价 )情况 |
1.5分 |
所从事鉴定业务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的项目均通过能力验证(评价)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但均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参加能力验证(评价)而未通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无能力验证要求的,得1分。 |
查阅有关能力验证(评价)项目目录、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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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情况 |
1.5分 |
所从事鉴定业务,有行业资质要求的均按照规定具备相关行业资质,或者均无行业资质要求的,得1.5分。所从事鉴定业务均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但均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所从事的部分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而不具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行业规定、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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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情况 |
1.5分 |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延续的,得1.5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本考核项目扣0.5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本考核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到期不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查阅《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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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开展情况(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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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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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数量情况 |
2分 |
年度内,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均有办鉴得2分,鉴定机构存在部分司法鉴定人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从事鉴定业务或与鉴定业务相关复核、咨询、集体讨论等工作,本考核项目不得分;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终止考核。 |
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鉴定案卷、统计报表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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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质量情况 |
3分 |
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在鉴定实施过程中,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
查阅有关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等资料,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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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3分) |
履行援助义务情况 |
2分 |
年度内每受理4起以上援助案件得2分,每少1件,扣0.5分,无援助案件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援助档案、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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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
1分 |
每组织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每参与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得0.2分;参加公益服务和公益诉讼3次以上得1分。 |
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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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重大鉴定事项情况 |
2分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情形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办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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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执业情况(3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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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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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情况 (20分) |
受理委托 情况 |
2分 |
严格执行委托受理制度,无违规受理情形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受理委托情形的,扣1分;有委托书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受理情形的,扣0.5分;有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0.5分;有违反规定的受理条件、无委托书、未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而受理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收案登记、受理文书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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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实施 情况 |
13.5分 |
1.选择或者指定鉴定人情况(1.5分) 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认真执行回避制度的,得1.5分。有违反规定选择或者指定司法鉴定人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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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材料管理情况(2分) 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保管、使用、处置鉴定材料,并进行记录和控制的,得2分。无鉴定材料流转登记薄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管理、使用鉴定材料情形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提取或者丢失鉴定材料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鉴定材料保管和使用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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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2分) 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有正式文本,并有效监督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的,得2分。采用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无正式文本的,扣1分;有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错误情形的,扣1分;有组织、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记录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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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过程记录情况(2分) 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真实、清晰、完整、规范并妥善保存的,得2分。有记录不清晰、不完整、不规范情形的,扣0.5分;有未签名或者记录丢失、损毁情形的,扣1.5分;有记录不真实或者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记录、投诉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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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遵守特别规定情况(3分) 对无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的,扣0.5分,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而没有通知的,扣0.5分;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到场的,扣0.5分;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扣0.5分,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的,扣0.5分;使用外部信息,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核查、验证的,扣0.5分;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鉴定事项和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终止鉴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收案登记、操作记录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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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复核(2分) 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得2分。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能认真复核、及时纠正的,扣1分;有不严格执行鉴定复核制度情形的,扣1分;有自鉴自核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对鉴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纠正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复核记录、意见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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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时完成鉴定情况(1分) 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间完成鉴定的,得1分。有不按时完成鉴定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结案登记、操作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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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制作、出具情况 |
2分 |
鉴定文书的制作和出具符合规定要求的,得2分。有鉴定文书的格式、发送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鉴定文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鉴定文书错字漏字,造成严重后果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登记、发送证明、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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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情况 |
1.5分 |
收到出庭通知,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监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制作出庭记录、附卷存档的,得1.5分;经通知出庭,但不制作出庭记录并附卷存档的,扣1分;司法鉴定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年度内,未收到通知的,本考核项目得1.5分。 |
查阅有关登记、出庭记录、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必要时向办案单位进行核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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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 |
1分 |
严格按照规定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并附卷存档的,得1分。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记录台账、投诉等资料,随机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必要时问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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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情况 |
2分 |
严格执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纪律,无不廉洁行为的,得2分。有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当事人吃请,办理“金钱鉴定”“关系鉴定”“虚假鉴定”等不廉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查阅财务账目、案卷、投诉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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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从业情况 |
2分 |
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鉴定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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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投诉和奖惩 情况(7分) |
受到投诉情况 |
2分 |
本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未受到投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得2分。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的,扣0.5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投诉人已经息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尚未查结的,扣1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违法违规情节较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或者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对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的,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 |
查阅有关登记、案卷、投诉及查处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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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励情况 |
2分 |
年度内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2分;受到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或其他省有关部门表彰,得1.5分;市级部门表彰的,得1分;受到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0.5分。(因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以最高奖励计分,因不同事项获得的奖励可以累加计分,但累加计分不得超过考核分值。) |
查阅有关表彰文件、奖牌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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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 |
3分 |
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得3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扣2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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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情况 (2分) |
2分 |
按照规定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的,得2分。有执业档案不健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执业档案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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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管理情况(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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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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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公开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
2分 |
建立执业公开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人员和鉴定程序、收费标准、风险提示、执业监督等信息通过上墙、上网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得2分。未建立执业公开制度的,扣1分;有应当公开的信息而未予公开情形的,酌情扣1-2分。 |
查阅制度文本,实地查验公示栏、网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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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运作规程建立和实施情况 |
3分 |
建立符合规定的案件受理、工作流程、鉴定材料管理、鉴定过程记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外部信息管理和使用、鉴定复核、印章使用、文书制作和发送、鉴定人出庭等业务运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的,得3分。未建立业务运作规程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业务运作规程不健全的,每少一项扣0.3分;有违反业务运作规程情形的,扣1分。 |
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工作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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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
3分 |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人员能准确理解并有效实施的,得3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的,扣1分;有违反制度情形的,扣2分;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体系文件和制度文本、有关记录资料,实地查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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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及依法纳税情况 |
2分 |
建立财务、收费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收费、出具发票、处理账务并依法纳税的,得2分。财务、收费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违反规定收费、处理账务、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发票、不依法纳税等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财务、收费管理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财务账目、纳税凭证,实地查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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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
4分 |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配置档案保管设施、立卷归档并管理、使用的,得4分。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档案保管设施的配置及其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有立卷归档和档案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扣1分;案卷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制度文本、有关记录资料,抽查至少三份业务案卷,实地查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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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
2分 |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无投诉或者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得2分。投诉处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或者有违反规定拒绝受理投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记录和制度文本、投诉处理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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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管理情况 |
2分 |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依法对司法鉴定人和辅助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2分。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有侵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情形的,扣1分;未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或者有对本机构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制度文本、劳动合同、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实地查验,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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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驻机构管理情况 |
1分 |
设有分支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进驻机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并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得1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0.5分;未建立管理制度的,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或者分支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未设立分支机构或未派驻的,不扣分。) |
查阅有关登记资料、制度文本、投诉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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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运用、数据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
1分 |
司法鉴定管理系统运行良好,管理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相符,得0.5分;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信息资料的,得0.5分。管理系统数据与实际工作数据不符合,扣0.5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两次以上,扣0.5分。 |
司法鉴定管理系统操作演示、查阅制度文本和有关统计、信息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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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况(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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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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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
3分 |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加并支持所属个人会员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按照规定交纳并督促所属个人会员交纳会费,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得3分。不参加或者阻碍所属个人会员参加协会活动,扣1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情形的,扣1分;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团体会费或本机构司法鉴定人不交纳会费的,扣1分;违反协会章程、行业规范,情节严重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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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
2分 |
按照要求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部署的工作任务、活动和临时交办事项的,得2分。有不按要求完成上级工作部署情形的,扣1分;有拒绝接受上级工作部署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司法鉴定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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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 |
2分 |
接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自律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的,得2分。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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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
2分 |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注:每个考核项目的最高得分或者扣分,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的考核分值。 |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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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3分 |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党建工作开展有声有色、专职鉴定人队伍建设成效显著、能力验证项目全部满意、公益鉴定社会影响良好、当事人赠送锦旗、业务案例入选司法部案例库、参加司法鉴定科研活动等列为加分项酌情加分。 |
加分项酌情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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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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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海省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
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总分100分)
一、执业资质情况:15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4条、第21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至27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一)符合执业条件情况(10分)
考核分值:10分。
评分标准: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得10分;有一项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有关工作资历、参加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评价的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情况(5分)
考核分值:5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延续的,得5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本考核项目扣2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到期不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考评方式:查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
二、执业表现情况:50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5条、第44条、第45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至27条,司法部和省司法行政机关其他有关规定。
(一)业务数量情况(2分)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办理业务数量达到10件以上,得2分,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从事鉴定业务或与鉴定业务相关复核、咨询、集体讨论等工作,本考核项目不得分;鉴定人员挂名,不参与鉴定,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鉴定案卷、统计报表等资料。
(二)业务质量情况(3分)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 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有鉴定实施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统计资料、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资料,问卷调查(随即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三)履行援助义务、参加公益服务情况(3分)
1.履行援助义务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办理4件以上援助案件得2分,每少1件扣0.5分,无援助案件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援助档案、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2.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考核分值:1分。
评分标准:每参加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每参与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得0.2分,参加公益服务和公益诉讼3次以上得1分,没参加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四)重大鉴定事项办理情况(3分)
考核分值:3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社会影响良好得3分。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不严谨,产生不良影响,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五)依法规范执业情况(22分)
考核分值:22分。其中:
1.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2分)
2.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1分)
3.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行为。(1分)
4.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行为。(2分)
5.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自觉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分)
6.依法回避。(1分)
7.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分)
8.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1分)
9.依照规定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2分)
10.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2分)
11.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到现场提取检材、进行尸体解剖、利用外部信息作为鉴定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1分)
12.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签名。(1分)
13.严格执行鉴定人签名、复核人复核程序。(1分)
14.鉴定意见书无错字、漏字,司法鉴定文书的归档、保存和管理是否符合《青海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1分)
15.按照规定出庭作证。(1分)
16.无故意作虚假鉴定行为。(2分)
17.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1分)
评分标准:单项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单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工作记录、证明、投诉材料,至少抽查三份业务案卷等。
(六)廉洁诚信从业情况(4分)
1.廉洁从业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纪律,无不廉洁行为的,得2分。有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当事人吃请,办理“金钱鉴定”“关系鉴定”“虚假鉴定”等不廉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考评方式:查阅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2.诚信从业情况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
(七)受到投诉和奖惩情况(13分)
1.受到投诉情况
考核分值:4分。
评分标准:未受到投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得4分。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投诉的,扣1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投诉人已经息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尚未查结的,扣2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违规情节较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或者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对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登记、投诉及查处资料等。
2.获得奖励情况
考核分值:4分。
评分标准: 年度内有因司法鉴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4分,获得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表彰的得3分,获得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得2分,获得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1分。(年度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计分,不累加计分。)
考评方式: 查阅有关表彰文件、奖牌证书等。
3.受到惩戒情况
考核分值:5分。
评分标准: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得5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资料。
三、教育培训情况:18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25条、第45条、第47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至第24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一)参加政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情况(5分)
考核分值:5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参加有关学习教育活动的,得5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每次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学习记录、读书笔记等。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8分)
考核分值:8分。
评分标准: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含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且达到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时、培训合格或者发表论文)的,得8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4分;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等。
(三)业务学习研究情况(5分)
考核分值:5分。
评分标准:认真学习、钻研业务,参加所在鉴定机构自制技术规范研发取得成果的,得1分;参加市级技术课题研发取得成果的,得2分;参加省部级技术课题研发取得成果的,得3分。不同技术课题的研发成果可以累加计分,最高得5分。
考评方式:查阅技术课题立项、结项、参加自制技术规范研发的证明等。
四、其他情况:14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45条、第47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24条。
(一)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情况(5分)
考核分值:5分。
评分标准: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得5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扣2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扣2分;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扣1分。违反协会章程、行业规范,情节严重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司法鉴定协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5分)
考核分值:5分。
评分标准:接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自律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的,得5分。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资料等。
(三)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4分)
考核分值:4分。
评分标准: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考评方式: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注:每个考核项目的最高得分或者扣分,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的考核分值。
五、加分项:3分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全部满意,办理公益事项社会影响良好,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本省技术规范指引起草工作,当事人赠送锦旗、所办鉴定入选司法部案例库、参加司法鉴定科研活动等列为加分项酌情加分。
附件:《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表》
附件
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表
执业机构: 鉴定人:
一、执业资质情况 (15分) 考核依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14条、第21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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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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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执业条件情况 |
10分 |
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得10分;有一项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参加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评价的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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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情况 |
5分 |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延续的,得5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本考核项目扣2分,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登记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到期不申请延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查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正副本)》和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查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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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业表现情况(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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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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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数量情况 |
2分 |
年度内办理业务数量达到10件以上,得2分,长期(如超过1年)无正当理由不从事鉴定业务或与鉴定业务相关复核、咨询、集体讨论等工作,本考核项目不得分;鉴定人员挂名,不参与鉴定,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查阅有关收案和结案登记、鉴定案卷、统计报表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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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质量情况 |
3分 |
严格执行统一的鉴定程序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意见符合技术标准,采信率100%,得3分。有鉴定实施明显违反程序规定和质量控制制度、技术操作明显违反技术规范、鉴定意见明显违反技术标准情形的,或者采信率低于90%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技术操作不规范或者失误情形的,扣2分;采信率达到90%以上不足100%的,扣1分。 |
查阅有关统计资料、鉴定过程记录、反馈回访意见、投诉资料,问卷调查(随即抽查所办理的10个案件查询采信率,办案不足10件的全部查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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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援助义务、参加公益服务情况(3分) |
履行援助义务情况 |
2分 |
年度内办理4件以上援助案件得2分,每少1件扣0.5,无援助案件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登记、统计报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投诉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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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益服务情况 |
1分 |
每参加一次公益服务活动得0.2分,每参与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得0.2分,参加公益服务和公益诉讼3次以上得1分,没参加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记录、证书、影像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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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鉴定事项办理情况(3分) |
3分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鉴定事项的,社会影响良好得3分。办理重大鉴定事项不严谨,产生不良影响,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收案和结案登记、记录、报告等资料,抽查有关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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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执业情况(22分) |
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2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查阅有关工作记录、证明、投诉材料,至少抽查三份业务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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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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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行为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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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行为 |
2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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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自觉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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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回避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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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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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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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规定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
2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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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
2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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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到现场提取检材、进行尸体解剖、利用外部信息作为鉴定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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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并签名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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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鉴定人签名、复核人复核程序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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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无错字、漏字,司法鉴定文书的归档、保存和管理是否符合《青海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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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出庭作证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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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意作虚假鉴定行为 |
2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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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 |
1分 |
符合规定要求的,得相应分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相应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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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诚信从业情况(4分) |
廉洁从业情况 |
2分 |
严格执行有关廉洁从业规定和执业纪律,无不廉洁行为的,得2分。有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当事人吃请,办理“金钱鉴定”“关系鉴定”“虚假鉴定”等不廉洁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执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查阅财务账目、投诉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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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从业情况 |
2分 |
严格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开展业务、履行义务的,得2分。有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登记、记录、投诉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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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投诉和奖惩情况(13分) |
受到投诉情况 |
4分 |
未受到投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投诉事项经查证不实的,得4分。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的,扣1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投诉人已经息诉的,或者受到投诉尚未查结的,扣2分;受到投诉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但违规情节较重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或者拒绝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查处理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对抗调查处理的,年度执业考核不合格。 |
查阅有关登记、投诉及查处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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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励情况 |
4分 |
年度内有因司法鉴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得4分,获得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表彰的得3分,获得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表彰的得2分,获得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得1分。(年度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计分,不累加计分。) |
查阅有关表彰文件、奖牌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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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惩戒情况 |
5分 |
年度内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得5分;受到行业惩戒的,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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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培训情况(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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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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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情况 |
5分 |
按照规定参加有关学习教育活动的,得5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每次扣1分。 |
查阅有关学习记录、读书笔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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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
8分 |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含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并且达到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时、培训合格或者发表论文)的,得8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4分;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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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学习研究情况 |
5分 |
认真学习、钻研业务,参加所在鉴定机构自制技术规范研发取得成果的,得1分;参加市级技术课题研发取得成果的,得2分;参加省部级技术课题研发取得成果的,得3分。不同技术课题的研发成果可以累加计分,最高得5分。 |
查阅技术课题立项、结项、参加自制技术规范研发的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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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况(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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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项目分类 |
考核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评方式 |
考核 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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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司法鉴定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
5分 |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得5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扣2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协会交办工作,扣2分;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扣1分。违反协会章程、行业规范,情节严重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司法鉴定协会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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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监督管理情况 |
5分 |
接受、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司法鉴定协会的自律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的,得5分。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情形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 |
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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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
4分 |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注:每个考核项目的最高得分或者扣分,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的考核分值。 |
按照年度执业考核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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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3分 |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全部满意,办理公益事项社会影响良好,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鉴定协会组织有关规范性文件、本省技术规范指引起草工作,当事人赠送锦旗、所办鉴定入选司法部案例库、参加司法鉴定科研活动等。 |
加分项酌情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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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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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司法鉴定协会。
青海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