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年〕57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明确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我省确定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及测量方法为:凡2021年6月1日后新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200米,其测量方法为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主要出入口至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要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加强同相关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沟通协商,不断深化改革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各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沟通会商,建立协商机制,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壮大文旅市场经营主体规模。
四、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2021年12月3日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编印 2021年12月3日 |
校对:李中和 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