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公布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三条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是代表青海省人民政府履行对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具体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并督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第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
第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市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青海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应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须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拥有合格的发起人;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其中:省内企业法人不少于两家,且省内企业法人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51%。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转让时,省内企业法人合计持股比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
(二)经营业绩良好;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四)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所属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拟加入的新股东,其资质条件按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 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不良资产相关情况,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市场服务定位、经营方向,未来发展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防范和处置办法);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章程;
(四)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规则;
(六)内部管理制度(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风险管控制度等);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文件;
(八)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九)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主发起人近三年、其他发起人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记录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拟用房产近期七寸彩色外沿及内部照片各一张(贴到A4纸上,注明拍摄日期,全体股东签字);
(十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金融、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应与所申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须在4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须在4年以上;
(二)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须在3年以上;
(三)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的经历须在6年以上;
(四)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法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须在2年以上。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资格核准后,拟任人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任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任职资格审批核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实际履职的,任职资格失效。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在60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其离任审计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公司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股权结构、修改章程以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将申请材料(见附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相关事项须符合公司设立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良资产经营(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不良资产,受托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不良资产);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与不良资产经营和投资业务相关的各类金融权益类、金融物资类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引入资金投资资产或项目);托管重组业务;综合金融服务(与不良资产经营相关的各类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租赁融资、债权转股权等投融资服务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为境内外投资收购不良资产提供专业尽职调查、法律咨询、法律分析论证等服务,开展担保业务和投资银行等大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增值服务);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注销的,应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经批准后,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一)变更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理由);
(二)股东(大)会同意注销的决议;
(三)清算组成员名单;
(四)清算报告(含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登载注销公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抄报中国银保监会,由中国银保监会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应当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治理制衡机制和治理运行机制,确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履行审慎、合规的义务,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二)重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管理中的适当性(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审计及合规职能。
第二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市场环境和自身关键资源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和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二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充分抵御各类风险。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整合风险管理资源,逐步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风险管理行为的一致性。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非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或监事担任;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等激励政策以及公司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控机制:
(一)制定适当的长、短期资金调度原则及管理规范,建立衡量及监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机制,衡量、监督、管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公司整体风险情况、自有资本及负债的特征进行各项投资资产配置,建立各项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资产性质和分类的评估方法,计算及管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额风险暴露,定期监测、核实并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损失准备。
第二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步建立与其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方案,并作为其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定期评估压力测试方案,确定其涵盖主要风险来源并采用可能发生的不利情景假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到决策、风险管理(包括应急计划)以及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内部评估中。
第二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有效降低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从而满足其所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整体的流动性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缺口、现金流预测、重要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指标、融资可行性、应急资金来源的现状或者抵押品的使用情况等。在正常的业务环境中,流动性风险报告应当定期上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股东应及时采取追加资本金等合理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第三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充分识别、计量和管理交易对手集中风险、地区集中风险、行业集中风险、资产集中风险、表外项目集中风险,防止大额风险集中暴露。
第三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保障资金需要,按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三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就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甄别和分析,并及时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测算和分析评价。
第三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全面、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满足监管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公司审慎管理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稳健的薪酬制度,减少由不当激励约束安排引发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与其经营战略相适应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建立完善适应业务实际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获取公司资本、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盈利、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四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规定,对于因市场环境变化、业务发展需要等,确需开展超出本办法规定经营范围创新试点业务的,应当在开展该类创新试点业务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规范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在公司官网等媒体披露公司营业地址、联系电话、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高管人员信息、监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报。
第四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真实、有效、洁净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如下(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二)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四)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五)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六)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七)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八)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第四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不得收购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不得收购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四条 地方资产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化解风险,避免风险外溢,确保能自担责任、自负盈亏、自我消化风险。不得采取违规方式掩盖风险。项目风险及化解情况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四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未经批准变更、终止;
(二)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进行不公平竞争;
(三)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同类机构声誉;
(四)与他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五)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
(六)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八)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九)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持续深入了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向信息化监管平台报送相关数据,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非现场监管。
第四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结果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采取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措施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一)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检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管理系统;
(五)定期委托外部独立机构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重违法经营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书面征求银保监会意见,与银保监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撤销该公司参与本地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其他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部分申报材料
式样及要求
(一)封面内容:
“关于申请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变更(注销)的材料”(2号华文中宋,靠上居中)
(二)封面落款: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小2号华文中宋,靠下居中)
×年×月×日(3号华文中宋,靠下居中)
注:封面用硬卡纸,按式样及字型要求打印。
二、目录式样
目 录
1.设立申请......................................X页
2.可行性研究报告................................X页
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章程..........................X页
4.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X页
5.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规则......................X页
6.内部管理制度................................X页
7.安全防范措施................................X页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X页
9.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
料.........................................X页
10.股东相关资料...............................X页
11.营业场所相关资料...........................X页
1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X页
注“目录”二字用小二号华文中宋字,目录内容用3号仿宋字体。
三、申请书式样
关于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请示
(小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相关规定,XXXXX公司、XXXXX公司……,X方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拟在青海省XX市(州)成立“XX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将有关申请设立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名称:XX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公司住所:青海省XX市(州)XX路(街)XX号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四)公司注册资本金:XXX万元
(五)股东出资额及股份比例:……
(六)公司拟定经营范围:不良资产经营(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不良资产,受托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不良资产);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与不良资产经营和投资业务相关的各类金融权益类、金融物资类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引入资金投资资产或项目);托管重组业务;综合金融服务(与不良资产经营相关的各类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租赁融资、结构化融资、债权转股权等投融资服务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等服务,为境内外投资收购不良资产提供专业尽职调查、法律咨询、法律分析论证等服务,开展担保业务和投资银行等大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增值服务);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等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妥否,请批示。
申请委托代理人:××(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印);
全体发起人(盖章)。
X年X月X日
注:申请书内容用3号仿宋字体。
四、出资协议书式样
出资协议书
(小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拟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于×年×月×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应到×人,实到×人,符合《公司法》规定,就出资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事宜达成以下出资协议:
发起人××公司出资××万元,占×%;
发起人××公司出资××万元,占×%。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印);
全体发起人(盖章)。
×年×月×日
注:内容用3号仿宋字体。
五、发起人承诺书
(一)发起人承诺书
XX公司出资承诺书
(小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公司自愿出资××万元,发起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享有并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有效。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长期股权投资不实或申报材料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
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内容用3号仿宋字体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简历表
拟任 (填职务)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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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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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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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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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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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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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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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及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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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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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和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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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且过往无任何犯罪记录,如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手印) X年X月X日 |
备注: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紧附其后。 |
七、变更事项提交材料清单
(一)变更名称
1.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承担变更前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公司住所(仅限本省范围内)
1.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以及拟用房产近期七寸彩色外沿及内部照片各一张(贴到A4纸上,注明拍摄日期,全体股东签字);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有新增股东的提供新增股东相关资料(参照公司设立时对法人股东的要求提供);
5.验资报告;
6.提供截止到股东(大)会决议日期当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7.提供登载增、减资公告的相关证明文件;
8.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如有涉及章程内容修改的须提供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等;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股东、股权
1.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新增股东相关资料;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变更公司章程
1.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和理由);
2.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