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试行)
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
(一)重大建设工程。包括交通工程、通信工程、能源工程、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请中国地震局审定。
第四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具体工作,其专家遴选、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专家库
第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技术审查专家库,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组织审核后遴选入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的资深专家,或行业部门涉及工程地震安全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和社会信用记录。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技术审查专家:
(一)因身体条件、业务水平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技术审查职责的;
(二)在履行技术审查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能胜任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技术审查专家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技术审查工作;
(二)获取技术审查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自由发表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在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安评报告和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等原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要点》;
(三)行业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四条 安评报告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应当在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1名组长。组成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
第十八条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确定会议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由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三)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四)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审查专家组意见,均需签字确认。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技术审查结束后定期整理并留存为长期档案。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的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查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现场巡查工作费,会议费开支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所需技术审查费用由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摊派。
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八条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技术审查存在违法违规的活动,有权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