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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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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着眼于加快我省数字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青政〔202316号),立足我省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以及数字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技能领域,培育一批数字技术工程师。到2025年末,培育至少1200名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复杂问题的数字技术技能人才,为推动我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培育对象

省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字技术领域国家职业标准的人员均可参加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

三、培育方式

采取分类培训、考核评价、多元培养的方式进行培育。

(一)实施分类培训。培训工作由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的相关培训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参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对技术技能人才分类实施规范化培训。

(二)实施考核评价。评价工作由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价机构目录的相关评价机构负责,对培训合格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等级考核。

(三)实施多元培养。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积极组织数字技术人才高级研修项目(论坛)活动,探索举办数字职业技能大赛,充分发挥以会促育、以赛促学的人才培养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关于培训工作

1.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面向全省在职在岗从事数字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原则,以人才+项目的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着力培养一批数字技术领域高水平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2.技能人才培训。依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数字技术培训项目,面向企业正在从事数字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或拟从事数字技术领域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生)开展培训,培训培养一批数字技术领域知识型、技能型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关于评价工作

1.职称评审。启动数字技术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并在现有职称系列(专业)的基础上,增设数字技术相应专业职称,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发放相应层级职称证书。

2.技术技能评价。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学员,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参加相关职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培训机构应主动对接评价机构,协调做好学员申报考核有关服务保障工作。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分别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网、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查询验证。

五、政策支持

(一)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参加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培训学时可按规定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并作为年度考核、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激励政策扶持。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在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数字技术工程师,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将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纳入省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统一管理。对参加技能培训班的人员,纳入省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中的省内相关培训机构纳入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培训。对于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实施细则及相关补贴标准另行通知。

(四)保障参训人员待遇。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职工教育经费规定的最高额度提取培训经费,并向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倾斜。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参加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及等级认定的人员,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扣减工资和福利,确保技术技能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五)贯通技术技能职称通道。参加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人员,经评价取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关专业技能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

(六)探索人才培育新路径。支持培训机构会同省内有数字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市州、部门、单位开设订单班,按需、精准培养数字技术技能人才。

六、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范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培训活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坚持重点对培训资质、学员招收、培训过程、补贴发放、教学质量、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情况实施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要在职能范围和办学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评价,并严格执行培训纪律、依规开展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对培训合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管理,培训合格人员及专业技术等级考核通过人员发放全国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各机构对培训和评价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不少于5年,确保培训和评价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三)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培训纳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监管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进行检查,并按年度开展培训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强化保障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各市州、各单位、各部门及培训机构、评价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实施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作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作为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方式的探索实践,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分工负责,支持鼓励数字技术领域从业人员积极参训,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保证质量。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课程、基础建设,主动研究和拟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模型,分类制定培训大纲,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实施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工程,做好培训需求调查预测和反馈工作。评价机构要加强命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开发利用考核平台,建设考核题库,建立考务管理、考核保密、证书管理等制度,客观公正严密组织考核。

(三)认真总结、积累经验。各市州、各单位、各部门及培训机构、评价机构要及时反馈、研究分析、积极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总结工作开展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积极成效,为深入推进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积累经验。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扩大社会知晓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打造我省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平台。

本《实施方案》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231116日起实施,至202512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