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归侨侨眷证办理规定
青海省归侨侨眷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归侨侨眷证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省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是归侨侨眷特殊身份的证明,是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青海省归侨证》或《青海省侨眷证》,省属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归侨侨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侨务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各市、州、县归侨侨眷由户籍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制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办证范围
凡持有青海省户籍的归侨侨眷,均可申请办理《青海省归侨证》或《青海省侨眷证》。
1.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2.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外籍华人在我省眷属身份认定,参照侨眷身份认定。
第五条 办证应提供材料
1. 办理归侨证应提供材料
(1)《归侨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在职归侨应提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出具的证明材料;居住城镇无业或农村牧区归侨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4)护照、国外居住证及近五年出入境记录,或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文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5)在国(境)外出生的应提交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须附中文翻译公证);
(6)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2. 办理侨眷证应提供材料
(1)《侨眷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直系亲属(华侨华人)在国(境)外的,须提供直系亲属护照及在国(境)外居住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我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驻国(境)外机构认证公证的证明材料原件。近五年出入境记录;
(3)申请人直系亲属为归侨的,须提供归侨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归侨证,则先按第五条第一项办理归侨证后再申领侨眷证;
(4)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扶养公证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在职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住城镇无业或农村牧区居民或在校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7)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3. 已持有旧版归侨侨眷证的,自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持旧证申请换发新版《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材料不完整的,应补充完善。
4. 以上所提供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两份
第六条 办证程序
1. 省属单位或中央驻青单位归侨侨眷,持所需材料向本单位侨务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侨务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
2. 市、州、县归侨侨眷,持所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市、州侨办提出申请,市、州侨办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
3. 申请换发归侨侨眷证的,按本条第1、2项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各受理申请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收回旧证,并完善相关材料的补充登记工作。
4. 各地各部门侨务机构于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侨办。省侨办在收到公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青海省归侨证》或《青海省侨眷证》,通知受理申请部门领取,由受理申请部门登记造册后,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则退回原受理申请部门。
第七条 《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一旦损毁或丢失等,要及时向所在省、市、州侨务办公室报告,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原受理申请部门提出换发或补办申请。省侨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按照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青海省归侨证》、《青海省侨眷证》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免收工本费。
第九条 各受理申请部门,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归侨侨眷证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