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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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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贯彻落实《青海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64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青政办〔2018〕15号)等相关文件,规范本省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区评)工作,根据《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区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在各类评价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价区域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其他类型开发区)、特色小(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目录》(附件1)执行。

第四条 评价区域的地震区评由该区域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区评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工作大纲和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区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地震区评的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进度跟踪和事后评价反馈,监督地震区评的责任落实。

第六条 已完成地震区评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规定如下:

(一)准入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二)负面清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见附件2),仍应当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但可以使用地震区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地震区评应当由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

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地震区评的合同、方案、进度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八条 承担地震区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承担地震区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等相关专业;

(二)具有(一)所述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承担地震区评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开展工作,并对地震区评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区评报告应当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承担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地震区评报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报告结果应当抄送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通过评审的地震区评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0年,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如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对原报告补充完善新的资料及分析研究,并在期满前6个月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对补充报告重新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有效期延长5年。

若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等对地震区评报告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在政策调整或新标准生效后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出具新的地震区评报告,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区评报告的组织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

地震区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承担地震区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地震区评报告的评审。

第十三条 评价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评审的地震区评报告结果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评价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告知。

评价区域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通过评审的地震区评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评价区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通过评审的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地震区评结果的落实情况分阶段开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承揽地震区评业务、违规使用地震区评报告、未按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等行为,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未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地震区评工作的信用管理纳入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地震区评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1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目录

2.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负面清单

 

 

 

 

 

 

 

 

 

 

 

 


附件1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目录

 

一、开发区

(一)主导产业为化工、冶炼、医药、制药等领域的;

(二)坚硬、中硬场地高度一百五十米以上以及中软、软弱场地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规模在10幢及以上的。

二、特色小(城)镇

(一)特色产业为生物医药、光伏锂电、旅游休闲等领域的;

(二)石油资源开发、盐湖资源开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

三、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附件2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负面清单

 

工程类别

建设工程范围

核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特大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输机场。

水利、能源工程

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以及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大型工程。

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高度为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I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

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大坝。

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油气储运工程

大型化工厂和炼油厂、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等易燃、易爆、有剧毒物质的建设工程。

其他工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需要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特殊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