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是指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归口管理,负责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资料建档、作出审定决定并送达等窗口管理工作;负责成立专家库、开展必要的现场巡查、组织技术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等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海省域内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具体范围按照《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形成的《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附件1)执行。
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请中国地震局审定。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文明服务制等各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定与公开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二)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加盖公章,见附件2);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加盖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地球物理探测等原始数据);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五)立项批复(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第十条 收到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
第十一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对更正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通过形式审查后,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服务窗口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鼓励申请人在开展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先向青海省地震局提交申请表,便于实施过程指导,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完成后,再正式提交申请。
第三章 审定与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要求,结合必要的现场巡查和外业检查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议。
第十五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建议,作出书面决定,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书面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十六条 本项行政许可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该期限不包含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自取得本项行政许可之日起10年内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提请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查等工作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青海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清单(试行)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干线公路,地下铁路、长度大于三十千米的铁路;
2.铁路、公路上长度大于五百米的多孔桥梁或者单孔跨度大于一百米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中长以上桥梁、高架桥,城市隧道、轻轨地下隧道;
3.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枢纽工程和大中城市的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候车楼,机场。
(二)通信工程
1.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
2.州(市)以上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工程;
3.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邮政枢纽。
(三)能源工程
1.总装机容量五十兆瓦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2.总装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的热电厂;
3. 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直流换流站,州(市)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四)重要公共建筑工程
1.五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一千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会议中心、大型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体永久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
2.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公寓,二级三级医院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展览馆,存放珍贵档案的场馆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4.独立人防工程,州(市)以上各类党政机关指挥中心、公安和消防指挥中心、防灾减灾指挥中心;
5.坚硬、中硬场地高度八十米以上以及中软、软弱场地六十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炼油厂,容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存储设施,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存储以及供应枢纽设施,输油、输气主管线;
(二)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筑或者其区段;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三)州(市)以上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主体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四)蓄水量一千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超过六十米的水库;
(五)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大Ⅱ型尾矿坝。
三、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四千米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重要建设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以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附件2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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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概况 |
总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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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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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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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状况 |
□规划 □可研 □设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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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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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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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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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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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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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审批概况 |
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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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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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概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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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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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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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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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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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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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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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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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清单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12份,加盖公章,含必要的工程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波速测试结果、土样动力参数、地球物理探测等原始数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立项批复(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以上全部材料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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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公开报告 |
是□; 否□;不公开理由:□涉及国家或商业秘密;□涉及知识产权 □涉及个人隐私;□其他(请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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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我单位承诺提交信息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