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青海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窗口 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1 |
省公安厅 |
同意接收证明 |
民用枪支、 弹药配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修正2018.12.29)。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件。 |
法律 |
国家行政机关 |
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2 |
同意接收证明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体育竞技单位) |
行政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修正2018.12.29)。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法律 |
国家行政机关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营业性射击场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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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意接收证明 |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跨省 |
行政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修正2018.12.29)。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质、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法律 |
国家行政机关 |
民枪制造企业、民枪销售企业、民枪配置使用单位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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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同意接收证明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修正2018.12.29)。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法律 |
国家行政机关 |
营业性射击场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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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同意接收证明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按照GA990的规定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法律 |
国家行政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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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同意接收证明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省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号)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GA889-2010按照GA899的规定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法律 |
国家行政机关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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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意接收证明 |
保安培训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
法律 行政法规 |
公安 机关 |
省级公安机关治安 部门 |
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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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民政厅 |
自然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及以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法规 |
民政行政机关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免于核查,由申请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法人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
9 |
自然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级 及以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第(四)项“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
法规 |
民政行政机关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免于核查,由申请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法人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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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然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基金会成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行政许可 |
省级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二十三条“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法规 |
民政行政机关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免于核查,由申请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法人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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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总所符合分所设立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
法律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1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符合条件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 |
行政 许可 |
市州、省级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五条(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第三十四条(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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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二十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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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变更执业机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执业机构)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第134号令)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 |
司法行政部门调查或者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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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 )第七条:不予办法律师执业证的情形(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公安 机关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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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证明 |
律师执业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主席令第76号)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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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公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县(市、区)级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年1日司法部第10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部门 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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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经历证明 |
公证员执业许可初审 |
行政 许可 |
省、市(州)、县(市、区)级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第102号令)第十条规定: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部门 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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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省交通运输厅 |
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州、县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6.19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部门 |
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现场检查(待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后,可进行部门协助信息共享核查) |
20 |
省水利厅 |
项目备案证明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市、县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由相应行使层级的相关行政部门开具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21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市(州)级、县级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根据项目的不同,由相应行使层级的相关行政部门开具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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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民政部门名称核准书 |
文化和旅游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办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 60 号)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各下列条件:(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
部门规章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民政部门 |
本证明事项申 请人可自主选 择是否采用告 知承诺替代证 明,申请人不 愿承诺或无法 承诺的,应当 提交规定的证 明材料 |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现场检查。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23 |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文化和旅游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办 |
公共服务 |
省级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 60 号) 第十条 申清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文化行政都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场所使用权证明;(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合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西)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五)章程草案;(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七)与严展业务活动相关得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13〕25 号)第七条 成立社会团体(二)申请成立的程序:1.发起人应向文化部提交筹备成立申清文件(包括:筹备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 2.文化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
部门规章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工作单位 |
本证明事项申 请人可自主选 择是否采用告 知承诺替代证 明,申请人不 愿承诺或无法 承诺的,应当 提交规定的证 明材料 |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现场检查。 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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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省气象局 |
技术职称证书 |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级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38号)第11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部门规章 |
气象主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核查 (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25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级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38号)第11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部门规章 |
气象主管机构 |
申请人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核查 (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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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省统计局 |
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 2009.6.27 )第4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4.12 )第5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2004.10.13 )第8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10条第1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14条第1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
法律 |
青海省统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机构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27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个人收入证明 |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06 号)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
法规部门规章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宁代办处 |
1.本人所在单位 2.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 |
采取书面形式提交证明材料 |
上传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待核查 |
28 |
省档案局 |
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 |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公共服务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攻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佾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法律 |
行政机关 |
申请单位或个人 |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 |
现场检查 |
29 |
省无委办 |
申报人或设台单位技术负责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业余无线电台) |
行政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
法规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或中国无线电协会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 |
30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检测报告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业余无线电台) |
行政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
法规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或中国无线电协会 |
申请人可以选择书面承诺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