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统计局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青海省统计局 填表时2021.3.25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1 |
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15号 2009.6.27 )第4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4.12 )第5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2004.10.13 )第8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10条第1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14条第1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
法律 |
青海省统计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机构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