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信管理局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填表时间:2021.4.2
序号 |
证明事 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承办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1 |
场地证明复印件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
部门规章 |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
房屋产权主管部门 |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的,电信管理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 |
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 |
2 |
设施证明复印件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
部门规章 |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
申请主体单位 |
||
3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 |
《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
法规、部门规章 |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
申请主体单位 |
填表人: 李 琪 电话: 8206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