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填表时间:2021.4.16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单位 |
开具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1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 实证明 |
施工许可 |
行政 许可 |
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法律、部门规章 |
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单 位 |
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2 |
企业社保资金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 许可 |
省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
申办资质的企业 |
企业提供《社保承诺书》 |
事中事后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 |
3 |
企业社保资金证明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 许可 |
省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省级、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 |
申办资质的企业 |
企业提供《社保承诺书》 |
事中事后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 |
4 |
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其他 |
市州、区县住房城乡建 设 主管部 门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第13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一)城镇居民家庭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申请表;2.户口簿或居(暂)住证;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和个人承诺书;4.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件材料:1.申请表;2.户口簿或居(暂)住证;3.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和个人承诺书;4.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州、区县住房城乡建 设 主管部 门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个 人 |
申请人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个人承诺书》《财产情况个人承诺书》 |
事中事后通过全省公租房信息系统核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