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单位 |
开具 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1 |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 |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设立、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青金监〔2020〕40号)第九条: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或者提供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2 |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部分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青金监〔2020〕94号)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
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或者提供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3 |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共服务事项 |
省级 |
1.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2.《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青金监〔2020〕94号)第二十一条:若涉及新进入股东,应参照设立阶段相关要求提供其股东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参照设立阶段相关要求提交拟任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
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 或者提供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4 |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 |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关于印发 《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的通知(青金监〔2020〕63号):《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审批、备案事项 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清单第五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资料清单(一) 法人股东须提供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 或者提供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
5 |
无犯罪记录 |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 |
《青海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金监〔2020〕18号) 第十条 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以下资料:(八)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 或者提供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