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厅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青海省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事项 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政层级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承办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实施方式 |
核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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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保安培训许可 |
行政 许可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法律 |
公安 机关 |
民政部门、人社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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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3)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 (5)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保安服务许可 |
行政 许可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法律 |
公安 机关 |
工商部门、住建部门 |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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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原法人个人申请(需本人签字) 2、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3、公司董事会决议(更换法人事项) 4、董事会任命文件 5、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现法人个人情况登记表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行政 许可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法律 |
公安 机关 |
公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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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民用枪支(弹药)配售申请书;2、配售企业及存储枪支弹药仓库的方位图、平面布局示意图、枪支弹药库平面布局示意图;3、安全保卫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4、安全管理制度;5、企业配售枪支(弹药)场地及住房所有权证明,法人身份证;6、枪支弹药库房安防报告;7、建筑、安防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法律 |
公安 机关 |
第三方安防检测机构、房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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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体育竞技单位)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修正 2018.12.29)。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
省级 |
公安 机关 |
公安 机关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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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运输单位申请报告 (三)符合运输、携运安全条件 (四)两名以上经办人(枪弹分离),各附居民身份证 (五)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跨省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省级 |
公安 机关 |
体育部门、交通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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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营业场地,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应当产权明晰、法律手续完备; (三)与事关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设施)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周边安全距离内不能存在有安全隐患建筑物、存在可能发生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 (四)设有布局合理的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等基本区域,并相对独立、隔离可靠,通道不得穿越本射击场以外的区域;设有符合安全标准的枪支弹药储存保管设施;具备足够的照明、消防设施和应急供电能力; (五)具备符合标准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的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和枪支弹药储存保管设施,配备射击活动所需的个人防护、急救等安全设施和器材;对配置火药动力枪支的室内射击场,应当配备通风换气设施; (六)建有完善的安全保卫机构,设置治安保卫负责人、射击教练员、安全员、枪弹保管员、值守人员和前台信息登记员等岗位,并配备足够人员;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场运动枪支。 |
省级 |
公安机关 |
工商管理部门、应急部门、第三方安防检测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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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涉爆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 (二)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四)自有或租用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006年5月10日发布,2014年7月29日经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省级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审计部门、第三方安防评估单位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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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五)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七)拟增加放射性物品运输范围或变更停车场地、注册地址(跨区)、批准车数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八)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取得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县级 |
公安 机关 |
环保部门、交通部门、 公安机关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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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的注册资金、净资产、燃放专用设备净值的专项审计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5年实际承担的相应级别燃放作业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丙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的不适用此条)。以燃放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同时提供燃放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燃放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五)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任命文件、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燃放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从事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简历,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方案排名第一位)的燃放作业项目业绩证明,同时提供燃放项目合同书、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六)燃放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等燃放作业人员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七)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八)申请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年1月11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第6.1: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表; |
省级 |
公安 机关 |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公安机关、审计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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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申请报告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单位的方位图、区域功能布局图以及制造车间、弩射场地和储存仓库的平面示意图 (四)安装技术防范措施设施的验收报告 (五)安全保卫组织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名单及职责,申请单位负责人分别和所在地公安机关、从业人员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责任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 (七)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16.8.25)第32项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实施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省级 |
公安机关 |
体育部门、 第三方安防评估单位、人社部门、体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暂缓实施 |
12 |
1、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填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3、申请人(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4、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居住地证明。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跨2市州以上)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法律 |
公安机关 |
居住地证明由居住地公安局机关开具 |
申请人可以采取提供有关证明方式。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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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五)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六)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以下放至市州) |
行政 许可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法律 |
公安机关 |
银监局、金融机构 |
申请人可以采取提供有关证明方式。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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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承办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2.本次易制毒品购货合同3上次购买的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4上次购买的使用、销售情况5.购买使用用途证明材料6.合法用途的保证函7.安全管理制度及设施情况8.安全管理承诺书9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0.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明表11.购买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要求1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13供应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书》14药品注册批件15上次购货的购用证明复印件16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护声明。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行政 许可 |
省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8月26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对第十五条修改。2016年2月6日对第四十六条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法律 |
公安机关 |
省公安厅 禁毒总队 |
省药监局 省安监局 |
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 |
零 审 批 |
15 |
(一)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专业范围限于工艺美术、火炸药、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电子工程、计算机类) 劳动关系证明之一:1. 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效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作业人员自动放弃或自行购买上述保险的可书面申请)。2. 申请人为已退休人员(不超过60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明和聘任协议。3. 申请人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兼职人员的,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受聘的证明和申请单位聘任协议。4. 申请人为事业编制且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
行政 确认 |
省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GA899—2010)按照GA898的规定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证明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省级 |
公安 机关 |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 公安机关 |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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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确认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确认 |
行政 确认 |
市、州级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第2条 |
部门 规定 |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车辆管理支队 |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 |
属公安交管部门内部资格确认 |
17 |
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确认 |
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确认 |
行政 确认 |
市、州级 |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第3条第2项 |
部门 规定 |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车辆管理支队 |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有关证明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 |
属公安交管部门内部资格确认 |
18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的验收备案 |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的验收备案 |
行政 备案 |
市、州级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公交管〔2012〕332号)第43条 |
部门 规定 |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车辆管理支队 |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有关证明或者相关备案资料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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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机动车检验机构备案 |
机动车检验机构备案 |
行政 备案 |
市、州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第1条 |
部门 规定 |
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
车辆管理所 |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供有关证明或者相关备案资料 |
部门协助核查(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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